广东珠海,男子和妻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后男子患病,他们夫妻离婚,

乐天派小饼干 2025-11-01 09:57:59

广东珠海,男子和妻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后男子患病,他们夫妻离婚,女儿跟着母亲一起生活,这套房子一直是男子在居住。多年后,女儿出国留学,还想继续深造,她要求父亲从房子里搬出去,她要卖房,未果后,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姑姑告上了法庭。 在广东珠海,一纸诉状把父女关系推到了法庭的对立面,女儿小美手握房产证,要求和自己血脉相连的父亲,以及长期照料他的姑姑搬离房子;而父亲则面临着无家可归的晚年生活。 这套房产约80平方米,2008年,由小美的父母在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并在小美只有6岁时就登记在她的名下。 即便父母在2013年离婚,房产也没有进行分割,从法律角度来看,小美成年后要求处理这套房子,依据《民法典》,她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这种诉求看似有理有据。 但是,对小美的父亲来说,这套房子不仅是一项财产,更是他生存和尊严的保障,2010年,他因突发脑梗接受开颅手术,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左侧肢体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12年,他被评为二级伤残,从此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这套房子成了他唯一的居所,而一直陪伴在他身边照顾他的,就是他的姐姐,也就是小美的姑姑。 多年来,这里承载着亲情和生活的延续,是父亲赖以生存的地方,面对法律上物权和父亲的基本生存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相当的司法温度。 法官没有单纯依照房产证判定,而是认真分析了物权背后的伦理关系与社会价值,最终驳回了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先明确了房产的来源,小美未成年时获得这套房子,是父母基于特殊亲子关系的赠与行为,这份赠与本身就带有家庭伦理的期待,简单以法律形式主张权利,而忽视了背后的亲情,是不合适的。 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小美要求父亲腾房,忽略了父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居所的现实状况,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冲击了社会对尊老敬老的道德认同。 更重要的是,法院强调了小美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其中包括“妥善安排老年人的居住”。 在父亲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小美应保障父亲的居住安全,而不是仅仅依靠产权登记主张处分权利。 这起案件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保护财产权,但财产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当物权与家庭成员的生存权、法定赡养义务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予以适当平衡。 这份判决,不仅解决了一个家庭纠纷,更在社会层面确认了“法律要保障生存权和亲情责任”的核心价值观。 信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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