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个中年独身女子,突发脑出血,远亲替女子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医院也将女

每日案论 2025-11-14 17:21:14

上海,一个中年独身女子,突发脑出血,远亲替女子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医院也将女子脱离危险,他们要求女子的远亲继续垫付21万余元,远亲找到了当地的居委当监护人,居委为了拿到女子的工资存款以及重疾赔偿金,就联系了女子工资存放行,以及保险公司,但存放行表示,要给出女子无亲属的证明,保险公司更是表示,居委没有这个权利要理赔。 吴先生接到了蒋女士同事打来的电话,语气着急又慌张,说蒋女士脑出血,在医院抢救,同事说他无法联系到蒋女士的父母,丈夫以及子女,更没有联系到蒋女士的其他的亲属。 他只找到吴先生的联系方式,希望吴先生能够来替蒋女士签字做手术。 吴先生接到电话,感到挺为难的,这个蒋女士其实只是他的一个远亲,是他爷爷的姐姐的孙女,平常时过年,吴先生看到蒋女士孤身一人,没有至亲在身边陪伴,一个人挺孤单的,所以过年的时候,他们会邀请蒋女士一起吃年夜饭,他们的关系仅此而已。 不过既然蒋女士的同事联系到他,人命关天,他也不敢耽误,就匆匆忙忙地过来了。 来到医院,他看到蒋女士确实情况非常严重,当时就帮忙签了名,并且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 有了吴先生的出现,医生得以进一步给蒋女士治疗,通过大家的努力抢救,蒋女士脱离了危险,吴先生这才松了一口气。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非常的苦恼。 蒋女士自从脱离危险之后,还在昏迷当中,要清醒到可以自我签字的程度,医生还没有准确的把握,仍然在重症监护室。 她的每一天的医药费都非常高,她在医院待了一段时间,医生就通知吴先生,要他缴清蒋女士21万余元的医药费。 吴先生一听,感觉头都大了,他拿出3万多元的医药费,替蒋女士交了,也算是仁至义尽了,他也没有多少钱在身上。 现在要交21万余元,先不说他身上有没有那么多钱,就算有这么多钱,他替蒋女士交了。 可日后,如果蒋女士病情恶化,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他垫付的这二十几万,无法用她的存款进行还款。 到时候吴先生可真是欲哭无泪,更何况他只是一个远亲而已,为了这件事, 他苦恼了起来,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一边人命关天,另一边就是费用问题,他得赶紧找到蒋女士的监护人。 后来他了解到像蒋女士这种情况,没有近亲属,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找当地的居委作为监护人。 了解到这一点,吴先生赶紧去做这件事,好在当地居委愿意当蒋女士的监护人。 他们也是赶紧联系了蒋女士的工资存放行,以及蒋女士买的重疾险的保险公司,希望能够拿出蒋女士的钱,让蒋女士继续治疗。 然而事情并非那么容易,当他们联系蒋女士的工资存放行,工作人员要求居委,要给出蒋女士无亲属证明,这个证明居委很难开出来,这就难倒他们了。 当他们找到保险公司,结果他们更是直接拒绝居委,说居委没有这个权利,要他们给赔偿金。 两边都碰壁了,居委也是很无奈,最后起诉到法院,他们才愿意配合居委,但是还需要给出一套流程,才可以取出蒋女士的钱。 病来如山倒,蒋女士不幸脑出血,确实是一件不幸的事,更不幸的是,没有近亲属替她处理这件事。 好在,吴先生出手帮忙,居委也愿意当她的监护人,她才得以继续救治。 从情义上来说,不得不说,吴先生是一个重情义的人,没有他的帮忙,蒋女士的治疗就难以进行。 除此之外,居委也非常负责任,虽然他们要做蒋女士的监护人,过程有些艰难,但是他们想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的行为就应该得到肯定。 从理这方面来说,蒋女士将钱存起来,存放行就应当允许监护人把钱取出来,保险公司也应当允许监护人,取出应得的赔偿金,对蒋女士进行继续治疗。 从法律这方面来说,首先,蒋女士没有近亲属,居委应当当她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从现在的形势来看,以后,单身人士越来越多,他们也会面临没有近亲属的这种情况,居委有可能成为更多单身人士的监护人。 其次、蒋女士有将工资存起来,并且买了重疾险,她与存放行以及保险公司都构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那么在蒋女士急需用钱的时候,应当由监护人取出她的钱,他们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那么你对蒋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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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38xxx40

用户38xxx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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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23:29

那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程序有问题!应该立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连居委会承当监护人你银行都不给取钱救命出问题银行担责不?就是愿意担责有延误医治,命都没了!难不通所有孤寡老人都先写份委托书给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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