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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男子拿着1999年的存折,起诉银行兑付93万本金及14万利息,不料,

河南平顶山,男子拿着1999年的存折,起诉银行兑付93万本金及14万利息,不料,银行称:存折是内部员工私自伪造,实际没存钱,涉事员工也当庭承认:存折是给案外人出的假存折,还说男子是知情的。一审法院驳回男子的起诉。男子不服,二审判决让他傻眼。


史某拿着1999年的存折去河南汝州支行取钱,存折里有93万的本金。而且,上面还盖的银行的章,以及银行员工张某的印章。

他算了一下,加上这么些年的利息14万余元,算下来有100多万。

银行一看存折,查了当年的流水和日结单,根本找不到这笔交易记录。

银行的解释很直接:这存折是当时的工作人员张某私自伪造的,公章和私章虽然看着像,但钱压根没进过银行的口袋。

史某不服气,这存折上有银行的专用章,还有张某的个人印章,怎么可能不是真的?

史某因这事把银行起诉到法院。

银行还是坚持说:史某的存折是员工张某一人伪造的,实际上史某在银行没有存钱,还拿出同时期的日结单作为证据,并让张某出庭作证。

张某当场承认存折确实是他弄出来的“假存折”,当时是给一个叫余某的人出的,里面的93万其实是虚构的,实际上没有存入银行。

张某甚至还补了一刀,说史某本人对这事儿其实是知道的。

一审法院听完这些,觉得这事儿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存取款纠纷了。

既然涉及伪造金融票证、收款不入账等犯罪嫌疑,按照规定,民事法庭就得先收手,让警方去查清楚。

于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史某的起诉。

史某肯定不干,提出上诉。

他觉得,我有存折,张某是你们银行的员工,不管这员工是贪污了还是造假了,那是你们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以此为由不还钱。

而且,张某以前因为收款不入账被判过刑,史某怀疑自己这93万就在那笔账里。

他要求法院去调当年的刑事案卷,看看账目细节。

但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民事案件审着审着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就得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既然张某身上挂着犯罪嫌疑,史某就得等刑事调查有了定论,才能再谈赔偿的事。

其实这件事最让史某闹心的地方是,存折上盖着银行的真公章,员工也是真员工,可钱没了。

很多人看完都觉得闹心,储户拿着盖了章的存折都兑不到钱,那以后存钱还能信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其实,也不是说储户就一定没理,现在这个驳回,只是程序上的处理,等警方那边把张某有没有伪造凭证、钱到底去哪了这些事查清楚。

史某要是真的存了钱,到时候还是可以再起诉要的。

最终,在2026年2月1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这次驳回起诉的核心逻辑,是现在这个案子里已经有明显的犯罪线索了——张某自己都承认存折是他造的,而且之前他就有过收款不入账的前科,说明这件事大概率不是普通的民事存款纠纷,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

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确实应该先把案子移给警方查清楚刑事问题。

民事部分暂时先不审,所以法院的裁定是符合程序要求的。

最后提醒大家,存钱千万别走私下渠道,钱一定要确确实实进到银行的公户里,不然哪怕手里有凭证,真出了纠纷折腾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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