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亲手将妻子送给了歹人!”男子冒充饭店工作人员从女子丈夫手中将其接走后性侵。
吉林长春,事发当天,被害人朱某某与亲友在饭店聚餐,席间饮酒过量,陷入重度醉酒状态。
她神志模糊,意识不清,无法辨识周遭环境,彻底丧失了自我保护能力。
同在店内的拱某目睹这一情景,心生歹念。
他冒充饭店工作人员,走到朱某某丈夫身边,谎称“我是店里的员工,可以帮忙照看、安置醉酒顾客”。
丈夫见对方态度诚恳,又是“工作人员”,毫无防备地轻信了这份虚假善意。
他任由拱某将醉酒的妻子带离饭店,并乘车离开。
拱某将朱某某带到别处后,趁被害人完全丧失辨认和反抗能力,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朱某某酒醒后,察觉自己身体异常,回忆起零碎片段,果断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将拱某抓获归案。
面对审讯,拱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我就是看她长得漂亮,还醉得不省人事,就起了歪心思。”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拱某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在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的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拱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很多网友认为,被害人醉酒后“没有反抗”,是否算“自愿”?法律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第一,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是“不能反抗”而非“没有反抗”。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
被害人因醉酒陷入重度昏迷、神志不清,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时“没有反抗”不是“同意”,而是“无法反抗”。
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无防卫能力的状态实施性侵,同样构成强奸罪,且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官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丈夫的“疏忽”不构成犯罪,但教训深刻。
丈夫将醉酒妻子交给自称“饭店员工”的陌生人,在情理上存在疏忽,但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
法院的安全提醒明确指出:醉酒人员必须由亲友全程陪护、亲自接送回家,绝对不要将亲友交由陌生人照看、带走。
这不仅是对公众的提醒,也是对这位丈夫的无声警示。
第四,被害人维权及时,保留证据是关键。
朱某某酒醒后果断报警,为警方及时抓获嫌疑人、固定证据争取了时间。
遭遇侵害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妥善保留衣物、就医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一句“我是饭店员工”,一个看似“热心”的谎言,骗过了丈夫,带走了妻子,毁掉了一个家庭。
丈夫的信任,成了罪犯最趁手的作案工具。他以为把妻子交给了“工作人员”,实际是亲手把妻子推进了火坑。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