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18万存单到期取款被拒,法院判决给出最终答案

浙江海宁72岁的李娟老人,拿着丈夫生前留下的18万元定期存单去银行取款,本是顺理成章的事,可银行柜员只看了一眼,就直接告

浙江海宁72岁的李娟老人,拿着丈夫生前留下的18万元定期存单去银行取款,本是顺理成章的事,可银行柜员只看了一眼,就直接告知这张存单无法兑付,甚至连取款资格都不予认可。

这张存单,是丈夫老陈2019年在银行办理的五年定期存款,到期日是2024年。老陈离世前,特意把存单交给李娟,叮嘱她到期后取出养老。存单到期后,李娟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丈夫的死亡证明、户口本,还有这张存单,来到了开户的银行网点。

柜员接过存单核对后,当即表示,家属要取已故人员的存款,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文书,否则无法办理取款。李娟当场愣住,她和子女都是老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清晰无争议,为何非要额外办理公证?她反复和柜员沟通,可银行始终坚持,没有公证文书,就不能兑付存款。

无奈之下,李娟和子女一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18万元本金和对应的定期利息。庭审中,银行辩称,根据储蓄管理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取款需提供继承权证明书,银行的要求符合行业规范,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直接兑付。

而李娟一方,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一是案涉存单原件,上面有清晰的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信息,确属老陈名下的合法存款;二是老陈的死亡证明、户口本、村委与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证实李娟与子女为老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无争议;三是老陈生前的银行流水,可证实这笔存款的来源与存入记录,真实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娟与子女作为老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这笔存款的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已能完整证实继承权归属,不存在争议。银行仅以未提供公证文书为由拒绝兑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储户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李娟支付18万元存款本金,以及按照存单约定利率计算的全部利息。

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存款享有法定继承权。普通储户遇到已故亲属存款取款受阻的情况,可先留存好存款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等完整证据,继承权无争议的,无需强制办理公证,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