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的新车去贴膜,15岁的小男孩私自上车挂挡踩油门,导致车子直接冲了出去,四个车门全部损坏,左前叶子板也需更换。店家直到晚上8点才通知车主,男子到达门店后,现场已遭破坏。车子维修需51800元,无法走保险。男子找店家赔偿,对方却把责任推给小孩的父亲,事情无法协商。男子不知道该卖车、修车还是走法律程序,这些途径又都非常耗时耗力,于是在网上求助。
据大河报9月13日报道,该男子在8月27日兴高采烈地提了新车,随后因出差办事,便把新车放在家中。
9月2日,他一回到家就开车去上了牌照;9月3日,又把车开到之前信任的店铺贴膜。
去的时候店里人很多,还需要排队。男子本就是个急性子,等不起,干脆告诉老板:“我回家睡觉了,你贴好膜给我打电话,我再来取车付账。”
老板自然同意了——如果顾客都待在店里,店家既要干活,又要招待他们,还时不时会被催着赶紧贴膜,这种被赶着干活的感觉特别不好。
男子一走,他们就能按自己的节奏来,反正当天贴好就行。
男子的车在晚上7点开始贴膜,店员刚动工,一个小孩突然上车,还动了方向盘、挂了挡、踩了油门,车子一瞬间冲了出去。
老板和店员都惊呆了,随后吓得双腿发软,赶紧跟着冲出去,查看是否有人受伤。
幸好当时外面没有行人,但车子已面目全非,四扇车门都报废了,左前叶子板也需更换。
店员看着老板,老板也吓得满头大汗,斥责店员:“你怎么不管好你的亲戚?捅这么大的篓子,该怎么给人家车主交代?”
原来,这个15岁的小男孩是店员的亲戚,不清楚是来店里玩,还是来当学徒,反正事故就是他造成的。
老板没有立刻通知车主,当时他思绪混乱、内心恐慌,不知该如何应对接下来的事。
他让店员先把现场打扫干净,自己则在旁边抽了几支烟,直到8点10分才给车主打电话。
男子接到电话,心想肯定是贴膜贴好了,于是主动说:“我马上过来取车,你们几点下班?”
老板没有接话,过了几秒才颤抖着说:“你的车子出了点小问题,你先过来看看吧,我们在这里等你。”
男子心中一咯噔:“我这是新车啊,能出什么问题?”心急的他赶紧追问缘由。
老板心想,早说晚说都要说,既然问到了,就直接说了,于是把刚才发生的事全盘告知。
男子气得手都在发抖:“我的可是新车呀,还没跑到100公里,你们直接就给我弄成这样了!你们等着,我马上来找你们!”
赶到现场后,男子看到的车已不是当初从4S店提车时的模样,整个骨架都受损了,他的心像在流泪。
可事情终究要解决,责怪已无意义。后来调取监控才发现,事故7点多就发生了,店家8点才通知他,他也不知道店家是何用意。
反正事情是在店里出的,男子便找店家协商赔偿。
车子倒是被拖走了,可这种事故走不了保险,维修需要51800元。男子拿着维修清单找店家要钱。
此时老板也冷静了下来,称这事不是他的过错,是那个15岁小男孩的责任,让男子去找小男孩的父亲要钱。
小孩的父亲知道儿子闯了祸,但面对5万多元的维修费,他并不愿意承担,还总找借口推脱。
其实,他们都知道自己有责任,老板也清楚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可就是没人愿意出钱。
男子现在很头痛:想卖车,却不知道卖给谁;想修车,又没人出钱;想走法律程序,又觉得耗时费力。他向网友求助,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办。
1、小男孩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监护人承担。如果小孩子本人有财产,先从他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男孩应拿出自己的压岁钱或者其他财产来赔偿该男子,不足部分由他的父亲支付。
2、男子的车在门店发生事故,门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门店属于车辆的管理者,车子虽因小男孩操作不当损坏,但门店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男子的求助,网友们给出的建议是走法律程序,明确责任,先追回维修费,拿到赔偿后再维修;因为卖车会因事故贬值,并且不容易追偿。
对于男子新车的遭遇,大家如何看待呢?素材来源于大河报9月13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