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广东梅州,7旬大爷骑车回家,在家门口自家修建的小路上,刮碰到一大妈摘黄皮果正使用中的人字铝梯。而后见大妈辱骂自己,心中不忿,回家拿了一根木棍,并将一把镰刀别在后腰处,再返回现场,将大妈打致轻微伤,自己也受了伤,多处达到轻伤。事后,大爷欲追究大妈的刑事责任,结果,反被拘留8日罚款200元,还被大妈告上法庭,索赔6.3万余元。(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7月初,70岁的邓大爷骑着摩托车回家,在家门口自家修建的小路,碰到53岁邓大妈等人采摘黄皮果正在使用的人字铝梯。 邓大妈当即骂了邓大爷几句。 邓大爷认为是邓大妈等人未留出足够空隙通行,与邓大妈等人理论了几句。 而后回家拿了一根木棍,并将一把镰刀别在后腰处,再返回现场,继续与邓大妈等人争执。 争执过程中,邓大爷拿木棍敲了邓大妈的头。邓大妈等人连忙上前抢夺邓大爷手中的木棍。 邓大爷见手中的木棍被邓大妈等人夺走后,又从后腰处抽出镰刀挥向邓大妈等人,而后被邓大妈等人反击、控制。 事后,邓大爷报警。 经鉴定邓大妈头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邓大爷头部、腰部等部位3处轻伤一级、2处轻伤二级,1处轻微伤。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对邓大爷作出拘留8日罚款200元,收缴镰刀一把、木棍一根的处罚,并没有对邓大妈等人作出任何的处罚。 邓大爷表示不服,要求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邓大妈等人的刑事责任,警方而后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而后,邓大爷依然表示不服,又先后申请了复议,复核,不过均以失败告终。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邓大妈反手又将邓大爷告上法庭,要求邓大爷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6.3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案发后调取证据和在场人询问笔录来分析,整个事件的起因是邓大爷骑摩托车通过案涉道路时刮碰到邓大妈等人摘黄皮果正使用中的人字铝梯,引发口角。 而后邓大爷回家,心中不忿就手持一根木棍,一把镰刀别在后腰处再返回现场,可见邓大爷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 邓大爷持木棍返回现场并用木棍击打邓大妈的头部,系故意伤害的行为。 邓大妈等人抢夺邓大爷木棍的行为属于面对当前紧急威胁的合理反应,夺木棍的手段亦在适度的范围内。 而邓大爷在木棍被夺后,又从后腰处抽出镰刀挥向邓大妈等人。邓大妈等人面对邓大爷突然抽出镰刀的行为所进行的合理反抗,其目的是避免己方受到邓大爷的镰刀攻击,而非主动伤害邓大爷,且在制止邓大爷不法侵害后即停止。 该合理防卫行为虽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但仍在法律允许正当防卫的范围内,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故邓大妈等人所采取的抢夺邓大爷持有的木棍和镰刀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邓大爷应当对邓大妈受伤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核定邓大妈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500余元后,最终判决邓大爷限期赔偿邓大妈4500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邓大爷不服,提起上诉,邓大爷辩称自己碰到邓大妈的梯子后,邓大妈不仅辱骂了自己,还先动手用工具敲打了自己的头,如果不是因为被邓大妈辱骂、殴打,自己也没有理由殴打邓大妈。邓大妈等人事前存在挑拨行为,且在事前、事中存在打伤自己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等等。 而由于仅有邓大爷称被邓大妈先用工具击打头盔,邓大妈不认可,仅承认当时辱骂了邓大爷,无其他相关在场人的证实。 同时,邓大爷还解释自己当时佩戴了头盔,因为是被邓大妈从背后击打的,不清楚邓大妈等人用的什么工具击打的自己头部,但经侦查人员查看,邓大爷的头盔显示完好无损。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邓大爷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予采信。 认为邓大妈在被碰撞后虽有辱骂邓大爷的行为,但邓大爷回家后拿木棍和镰刀返回现场并主动使用上述危险工具攻击未持任何器具的邓大妈,至其受伤使冲突升级,该行为已构成主动侵害。 邓大妈及其他在场人为制止该侵害而抢夺木棍等,其目的是防御自身安全,手段未超出必要限度,且夺械后即停止并报警。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判决邓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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