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售楼部上班,老板看大家假期加班辛苦,就让女子花500多点了14个

每日案论 2025-10-07 14:47:25

浙江杭州,女子在售楼部上班,老板看大家假期加班辛苦,就让女子花500多点了14个菜,给大家加餐,点完餐女子就去门口站岗了,因为工作期间不能带手机,她只能时刻盯着有没有外卖员来,结果都超时了,也没见到外卖员的影子,她连忙回去取手机,这才发现一个来自外卖员的未接电话,她打过去,对方没好气地说,因为联系不上人,他已经把餐送回商家了,可商家那边却说压根没收到餐。如今钱花了,饭却不知去向,还害得同事们都饿了肚子,这让女子委屈坏了。 小王在一家售楼处上班,国庆假期为了抓客流,她和十几个同事都留在岗位上加班。 10月1号那天,领导看大伙儿辛苦,说请大家吃顿好的,专门交代小王,让她负责点个外卖。 小王就在外卖软件上挑了家南昌菜馆,点了14个热菜,一共500块钱,她先垫付了,后面再找领导报销。 当时她的下单时间是10点48分,平台显示预计11点50分到12点10分能送到。 那天小王站的是售楼部门口的岗,按规定不能带手机。她怕外卖员来了联系不上,就守在门口没敢挪地方。 小王在门口等啊等,可眼瞅着过了12点10分,连个骑手的影子都没见着。 她赶紧跑回办公室拿手机,这才看到12点左右有个未接来电,正是外卖员的号码。 小王赶紧回拨过去,对方接了,但态度挺冲,说你没接电话,这单我送不了,得拿回商家重新配送。 小王心里急啊,问大概要等多久,对方说“少说也得一个钟头。 结果她一直等到下午2点,再打电话过去,对方干脆不接了。 这时候售楼部来了客户,同事们忙得团团转,最后谁也没吃上这顿加餐,肚子饿得咕咕叫。 小王觉得委屈,钱付了,餐没吃着,就联系了外卖平台。她提了俩要求:要么补份餐,要么退钱。 平台派了专员跟进,但一时半会儿没结果。 记者帮忙查了查,发现这位外卖员姓李,平时好评率挺高,准时率100%,每天能送18单,还有俩勋章呢,谁成想这次出了岔子。 记者跟着小王再次联系了外卖员李师傅,对方一听是这事儿,直接来了句“关我什么事”,再问餐去哪儿了,他说“没了”,再问详情,对方就气冲冲地说也不关你一个记者的事,接着就挂了电话。 记者又去了南昌菜馆,老板也懵了,说压根儿没见着外卖员把餐送回来。 老板还解释,平台没规定说客户联系不上就得把餐送回商家,这事儿他们也是头回听说。 小王点外卖也是头一回遇见这种事,本来想让大伙儿吃顿热乎饭,结果倒好,白等一场不说,外卖员态度还那么差,让她憋了一肚子气。 她就想弄明白,这500块钱的餐到底去哪儿了? 后来记者把情况反映给外卖平台,当天下午小王就收到消息,平台把500块钱餐费退回来了,还把涉事的李师傅拉黑了。 有人说,我没点过外卖,但是这次公平的说,主要是客户的责任,你点外卖不接电话,让人家往哪送,专门给你自己送吗?你又不加钱?外卖小哥的责任很小。 也有个外卖骑手说,我说个实情吧,一般我们接到这种电话不接,地址也不明确,不敢随便放的,一般等个三五分钟,但是你们要明白我们不是只送你一单,后面都在等餐呢,我们不能只为你一人浪费时间啊! 但也有人认为,餐八成是被骑手吃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王通过饿了么平台下单购买外卖服务,与平台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平台承诺11:50-12:10送达,但外卖员未在约定时间完成配送,且未将餐品退回商家,导致小王及同事未能用餐,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平台最终退款500元并拉黑骑手,属于采取“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履行期限等信息。 小王在下单时,平台显示的配送时间为11:50-12:10,但实际未送达且未提前告知延误原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 案例中,外卖员在未送达后仅以“无法配送”回应,没有解释具体原因或后续解决方案,导致小王无法及时调整安排,最终造成同事集体饿肚子的后果。 如果平台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信息隐瞒或虚假告知,消费者可主张因知情权受损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如因饥饿影响工作效能的损失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 2025-10-6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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