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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姑娘小刘收入有限,就在某平台租了两部新款苹果手机,日租金各80元。但只用了两

辽宁姑娘小刘收入有限,就在某平台租了两部新款苹果手机,日租金各80元。但只用了两个月,她发现自己掉入了一个“陷阱”,租金总额比新机价格还要高出一大截! 当时,她和商家陈先生网签了两份协议,约定租期半年,每周一付。 可才付了一个多月,她发现不对,协议约定的租金加起来,要比购买两部全新手机(价值近2万元)贵40%!她感觉自己被骗了,遂停止支付后续的租金。 陈先生警告无效后,起诉小刘违约,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已支付的租金,另外支付高额“买断款”和违约金共计2.6万元。 在一审法庭上,小刘姑娘吐槽:“这哪里是租赁,分明是高利贷!” 陈先生则说:“双方签了协议,租金、违约金写得明明白白,你反悔就是没诚信。” 一审法官审理后发现,该两份租赁协议名义上是“租赁”,实则租金总额远超手机新机价值,商家此举涉嫌以合法的租赁形式,掩盖其规避金融监管、赚取高额利润的非法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两份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所以,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平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先生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提起了上诉。他认为双方租赁合同写得明白,即使无效,小刘也不能只付7000多元,就占有两部价值近2万元手机。这不公平! 其实,陈先生的上诉理由还是有道理的。一审的判决虽然给他当头棒喝,打断了他的发财捷径,但也忽略了《民法典》的另一条重要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于是,2026年3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份更均衡的判决: 首先,仍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小刘无需支付买断款和违约金。 其次,扣除已支付的租金,小刘补齐原手机价格,也就是再支付1.3万元,手机归小刘所有。 二审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小刘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避免了双方利益失衡。 而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提示:人人都想用最少的钱,享受最新的产品,但这种心理也容易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 他们鼓吹“低门槛、零压力”,“日租金只要几十元”,看上去很诱人,但配合上复杂的合同条款,很容易让我们陷入误解。 所以,还是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保持一份警惕,把计算器拿出来,把账算清楚。一看总费用是否远超商品总价,二是看租赁协议中有无“买断”“高额违约金”等条款。 在生活中,你还遇到哪些“以租代贷”的情形?你又是如何维权的呢? (本文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人物系化名。配图由豆包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