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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8年,三次赠与房产,男友去世前一月撤销!法院判了:女方败诉 在北京,一

同居18年,三次赠与房产,男友去世前一月撤销!法院判了:女方败诉 在北京,一段长达18年的同居关系,最终以一场房产纠纷落幕。李女士与张先生相恋同居18载,男方曾三次立下赠与协议,承诺将名下房产赠予女方,却在去世前一个月突然撤销赠与。女方认为自己多年付出被辜负,将男方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过户房产,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相恋18年,三次赠与承诺 2005年,李女士与张先生在朋友聚会上相识相恋,两人均无婚史,决定先同居磨合再登记结婚,这一磨合就是18年。18年间,李女士包揽家中大小事务,洗衣做饭、房屋修缮样样尽心;张先生晚年身体不适时,她更是辞去工作专职陪护,两人虽无夫妻名分,却早已是彼此最亲密的陪伴。 为回报李女士的付出,张先生分别在2010年、2015年、2020年,三次亲笔书写房产赠与协议,明确将自己名下北京昌平区一套商品房无偿赠与李女士。每份协议都载明房产地址、产权证号,有双方签名手印,还有共同好友见证,形式上完全合法有效。 彼时李女士因户籍问题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张先生安慰她“等资格够了就过户”,李女士深信不疑,安心居住在房内,承担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开支,将房子视作自己的家。 去世前一月,突然撤销赠与 2022年底,张先生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从基础病发展为严重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李女士寸步不离照料,端水喂药、翻身按摩无微不至;而张先生的母亲刘老太,仅偶尔探望,未参与日常照料。 2023年5月,距张先生去世仅剩一个月,意识清晰的他突然提出撤销所有房产赠与。他委托律师起草撤销协议,邀请无利害关系好友见证,全程录音录像,亲笔签字按手印,明确房产由母亲刘老太继承,且撤销行为经律师公证确认有效。 2023年6月15日,张先生病逝。同年9月,刘老太向李女士出示撤销协议、死亡证明及房产证,要求她15日内搬离,称房产已依法撤销赠与,归自己所有。 对簿公堂,法院驳回诉求 李女士无法接受结果,认为自己18年青春付出、病重期间的悉心照料,理应获得房产,张先生的赠与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应被随意撤销。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3年10月,李女士将刘老太诉至北京昌平区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配合过户。 庭审中,刘老太提交公证撤销协议、录音录像等证据,辩称房产是张先生个人财产,其作为产权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且房产未过户、赠与协议未公证,符合撤销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的照料值得肯定,但不属于不可撤销的道德义务赠与;张先生的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李女士全部诉求。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4年3月,李女士无奈搬离,18年付出终究未能换来房产所有权。 法律解析:未过户房产,赠与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本案中,涉案房产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产权仍归张先生所有,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且三份赠与协议未经公证,李女士的照料行为虽值得认可,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因此张先生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生前撤销行为合法有效。 情感与法律的碰撞:同居关系的法律风险 这段18年的同居关系,终究败给了法律规则。李女士的付出令人唏嘘,但法律注重证据与权利归属,未过户的房产赠与,在产权转移前始终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这一案例也提醒人们,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约定时,务必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明确权利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让多年付出付诸东流。 同居房产纠纷 法律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