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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效力是前提,可执行才是关键】对赌协议是投资中的核心风控安排,其有效性

【对赌协议:效力是前提,可执行才是关键】

对赌协议是投资中的核心风控安排,其有效性不等于最终可执行。实践中须穿透两个层次:

一、 效力层面:与谁“对赌”决定效力基础

1. 与股东/实控人对赌: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协议有效且可强制执行,这是最清晰、阻力最小的路径。

2. 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本身不必然无效,但这是复杂化的开始。公司作为对赌方,其履行受《公司法》的资本维持、程序合规等刚性约束,并非单纯的合同义务。

二、 执行层面:程序是最大障碍

关键认知:“与公司对赌”的协议有效,绝不等于回购或补偿能当然履行。

• 核心障碍: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必须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包括股东会特别决议、通知债权人等)。若公司不启动或无法完成该程序,投资方的回购请求权将在事实上“履行不能”,司法也无法支持。

• 终极风险:你手持一份有效的胜诉判决,却可能因程序卡壳而无法获得实际偿付。

行动核心:签约时即为退出铺路

1. 主体选择:尽可能将对赌义务主体锁定在股东/实控人,而非目标公司本身。

2. 程序嵌入:若必须与公司对赌,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触发回购,公司及其股东/实控人负有义务,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所需的内部决策(如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及外部程序,并将其设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3. 责任联动:设置股东/实控人对公司履行前述程序义务承担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将程序障碍风险转移回个人。

总结:

对赌协议的设计,不仅是约定“结果”(如回购、补偿),更是预设“路径”(如何合法实现该结果)。忽视《公司法》下的履行程序,将导致权利“悬空”。真正的保障,来源于在协议中将商业结果与法律程序进行刚性绑定。

我是杨军,专注企业股权与融资实战。协议的价值在于可执行,而非一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