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江苏南通一女子与同居男友吵架泄愤,竟将2辆自行车从18楼扔下。虽然电瓶车定损仅500元且她主动自首拿到了谅解书,却仍被判刑半年。她悔恨发现:高空抛物不再是花钱就能私了的家务事,即便没砸到人,档案里的刑事污点也已无法抹去!
2025年8月的一个下午,江苏南通某小区的监控记录下一幕危险场景:两辆色彩鲜艳的儿童自行车从18层高楼坠落,重重砸在楼下花坛边的电瓶车上,电瓶车车头瞬间损毁。
这不是电影特效,而是一场因情绪失控引发的真实事件。
事件起因是张女士与同居男友发生激烈争吵,男友摔门离开,张女士追出去时,只看到电梯门关闭的瞬间。
站在连廊上的她怒火中烧,恰好看到墙角放着两辆几十斤重的儿童自行车,一时冲动之下,抓起自行车就往楼下扔去。
听到自行车砸地的巨响,张女士才猛然清醒,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危险,后怕不已,担心砸到路过的行人。
万幸的是,当时楼下没有行人经过,仅造成一辆电瓶车损坏,车主核算后,修车费用约五百元。
张女士十分害怕,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车主损失,写下道歉信,也拿到了车主的谅解书。
张女士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直到检察机关找上门,她才明白,此事并非赔偿几百块钱就能解决。
从18楼扔下两辆自行车,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很多人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只是砸坏一辆电瓶车,车主也已经谅解,没必要判处刑罚,但法律的判定标准,不看个人情绪委屈程度,只看行为带来的危险程度。
从18层高楼扔下几十斤重的自行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前吉林长春就有路人被高空抛砖夺走生命的案例。
张女士纯属侥幸,若当时有行人路过,自行车砸到肩膀可能造成重伤,砸到头部则会致命,她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将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全置之不顾,已涉嫌违法。
刑法第291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罪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行为具有足够危险性、情节严重,就需承担刑事责任。
张女士明知楼下是公共区域,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
法院综合考虑到张女士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车主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3000元罚金。
缓刑并不等于无罪,张女士的个人档案中会留下犯罪记录,终身无法抹去。
五百元的财产损失,换来半年刑期和终身污点,这样的代价得不偿失。
住高层的居民需明确,闭门在家发泄情绪、损坏私人物品,属于家务事,但一旦将物品扔出窗户,就涉嫌违法。成年人应学会控制情绪,不能让个人坏脾气危害公共安全。
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物入刑,明确量刑标准,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女士的案件明确传递出信号,不能因“运气好没砸到人”就心存侥幸。
这场争吵引发的冲动行为,没有赢家,男友失去平静的住所,张女士背负犯罪记录,电瓶车车主遭遇无妄之灾,相关部门仍在加强高层住户的安全宣传,提醒居民敬畏法律、克制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