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去找工作,劳务公司说外派去江苏打工45天,回来后可以拿15000元的收入,薪酬是33元一小时。男子觉得很划算,因为在当地每小时也就18-24元,他去江苏上班45天,劳务公司给他发了3000元工资,剩下的说五一后给,可51后,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公司还搬走了,男子傻眼了。
2026年3月,骆先生和其他7位求职者去找工作,一家就业服务中心告诉他们,有一个外派到江苏泰州的工作机会,报酬丰厚,上满45天,能拿到15000元以上的收入。
薪酬算下来,能有33元一小时,比重庆这边普遍的18-24元一小时高了不少,骆先生想着好工作难找,也没多想,就跟对方签了合同。
合同约定薪资为每小时33元,不过要等合同到期,劳务公司才给一次性结算工资。
签好合同后,骆先生等人就按照劳务公司的安排,去了江苏泰州一家汽车零部件厂上班,他们每天起早贪黑,实打实的干了45天,期间劳务公司给他们每人预支了3000元做生活费。
4月底,工作到期,骆先生他们满心欢喜的回到重庆,就等着劳务公司结算后续的工资,劳务公司的人一开始承诺:等五一假期结束后,就把工资结算给他们。
骆先生他们想着在等等也没关系,可没想到,假期结束,他们再给劳务公司的人打电话,结果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了。
找到对方公司,劳务公司早就人去楼空,搬走了,里面什么都没有了。
骆先生不甘心,找来了记者,想通过媒体的力量联系上对方,可对方依旧不接电话。
他们只能又联系泰州那家零件厂,那边的班长说只能证明骆先生他们在厂里干了45天,但是对于厂家和劳务公司是什么关系,骆先生怎么跟对方谈的薪资,他们也不清楚。
记者查询后发现,这家劳务公司目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这对于骆先生他们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
骆先生他们通过劳务公司,找到了这份外派、高薪的工作,本来想着工作结束后,能够拿到合同里面约定的高工资,可没想到,等他们再回来时,对方却人去楼空,怎么都联系不上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骆先生跟劳务公司签了合同,也付出了劳动,劳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双方的合同上面明确约定了薪酬标准为33元每小时,可上班45天,劳务公司只支付了3000元工资给到骆先生,工资发放是不到位的,并且对方还人去楼空,联系不上了。
2、骆先生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馈。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骆先生等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尽快向劳务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求相关部门责令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相关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得到解决的,骆先生等人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结算剩余薪酬。
出门找工作,面对外派、高薪的工作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随意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尽可能多去了解市场行情,以免上当受骗。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