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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性的弱点,没有人对于权力的腐蚀是天然免疫的,监察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如何更好

基于人性的弱点,没有人对于权力的腐蚀是天然免疫的,监察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如何更好地做好监督,这是十分重大的课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陆国栋文章《谁来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五大监督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在文章中,他指出以下五大监督:(1)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2)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3)加强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4)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建设忠诚于党、人民放心的过硬队伍。(5)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他还写道: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监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就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管理和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这确保了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以下材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谁来监督监察委?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此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值得关注的是,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资料来自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央广网等)
《监察法》第七章规定的“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而2019年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特别重要,要认真学习,反复学习)主要是在“内部监督”层面的制度建设。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程序性规则,《规则》是与《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直接衔接的,是对《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的细化。《规则》中的“线索处理”“谈话函询”“初步审核”“审查调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章节的内容,都是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进一步具体化。可以说,《规则》是以中央党内法规对宪法和监察法的落实,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依据的表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