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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平日里和侄儿关系最为亲近,侄儿患癌后,

江苏南京,男子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平日里和侄儿关系最为亲近,侄儿患癌后,男子一直在照顾侄儿,侄儿多次表示,要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叔叔养老,可他还没来得及立遗嘱,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侄儿去世后,留下1套房产,5万抚恤金和15万存款,男子想要继承,却被告知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侄儿账户内的15万元也被陆续转走了,男子发现民政局成了侄儿的遗产管理人,他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分割遗产。

73岁的葛大爷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的侄儿没有结婚,哥嫂也早已经离世了,自己照顾侄儿一场,侄儿也说了要把房子留给自己养老,可侄儿去世后,自己却怎么都拿不到这些遗产。

葛大爷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离婚后就没有再娶,也没个一儿半女的。

平日里他和哥嫂家多有来往,和侄儿小葛很是亲近,他是看着小葛长大成人的。

2023年,小葛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被查出患有鼻窦癌,小葛没有结过婚,父母也已经离世了,身边没人照顾他。

葛大爷得知小葛的处境后,陪他看病就医,忙前忙后的照顾他。

小葛感恩叔叔的付出,心里过意不去,多次跟葛大爷说将他要把房子留给叔叔养老。可因病情突然恶化,小葛还来不及立遗嘱,就去世了。

小葛去世后,留下了1套房子,15万存款,和5万元抚恤金,葛大爷本以为,自己是小葛唯一的亲人,自己可以继承这些遗产。

可他在办理继承手续的过程中,均被告知:叔叔不是法定继承人,他不能继承小葛的遗产。

葛大爷懵了:自己照顾侄儿一场,就连侄儿的后事都是自己给办的,自己怎么就不能继承侄儿的遗产了?

更可气的是,他还发现,侄儿的15万存款已经被陆续给转走了。

他跑去报警,却被告知因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不是受害者,立不了案。

那侄儿的遗产应该怎么处理?

葛大爷了解到,当地民政局成了侄儿遗产的管理人,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站在葛大爷的角度来看,他是小葛唯一的亲人,小葛重病,身边离不开人,一直都是他在照顾、陪伴,他觉得自己尽到了照顾侄儿的责任,自己是可以继承侄儿的遗产的。

哪怕这些遗产分10份、100份,自己肯定得占有其中的一份。

可从法律角度来说,叔叔确实不属于侄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确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无法直接继承遗产的。

45岁的小葛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了,他去世后,并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把遗产遗赠给谁,这种情况下当地民政局或者村委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可以依据第1160条处理。

《民法典》第1160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具体到本案,小葛没有法定继承人,并且也没有立下遗嘱,说把遗产给到谁,那么他去世后,他的遗产可以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葛大爷对小葛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可以要求分割遗产的。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葛大爷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小葛患病期间,一直都在葛大爷在照顾、陪伴小葛,对小葛尽到较多“扶养”,是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20
用户10xxx20 3
2026-05-10 22:45
他们在明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