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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冯先生装修新房,装修师傅漏拧1颗螺丝,整扇门直接塌了,冯先生找到装修公司,

杭州,冯先生装修新房,装修师傅漏拧1颗螺丝,整扇门直接塌了,冯先生找到装修公司,对方说得换一个门。冯先生怒了,就是一个螺丝的事,为什么要换一个门?这事我不同意!


冯先生平时在杭州定居,老家嘉兴有套五层高的自建房。这房子是4年前装修的,装修完基本空着,他平时也不怎么回去住。这回是因为女儿生孩子,他才匆匆赶回老家帮忙照看。


结果刚住没几天,就发现四楼的推拉门塌了,整个门扇歪歪斜斜地挂在轨道上,推也推不动,关也关不严实,看着就让人窝火。


当时冯先生就翻出装修公司的电话打了过去。对方接电话时倒挺客气,说“我们会安排师傅过去看看”。


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中间催了无数次,今天说明天,明天说下周,好几个月愣是没见人影。冯先生心想,找他们本来就图个省心,结果反而添堵。


好不容易盼来人,装修师傅爬上梯子仔细检查了一番,很快发现了问题所在:原来4年前装修的时候,门上方导轨处有两个关键位置的螺丝压根就没装上,到现在还留着两个空荡荡的螺丝眼。


师傅倒是实话实说:“现在没有好的补救措施了,就算临时给你固定一下,过不了多久还会塌下来。”


冯先生一听,心里就明白了,这明摆着是当初工人干活不仔细,属于失误。既然是你们的问题,那就该你们负责把门修好,合情合理吧?


可对方接下来的方案却让冯先生直摇头:他们说,这扇门已经过了保修期,要修只能整扇门全部换掉,不然根本没法用,而且换门的钱得冯先生自己掏。


冯先生心里那叫一个不痛快:装修是4年前的事了,可我这房子大部分时间都空着,我压根就没住过几天啊!刚回来住就出了毛病,明明是你们当初偷懒少拧了两颗螺丝,凭什么现在让我换整扇门,还得我自己掏钱?这道理上哪说去?


冯先生这人脾气倔,他直接打电话跟装修公司理论:“这明明就是两颗螺丝的事儿,大不了重新打孔固定一下,凭什么要我换整扇门?还要我出钱?门都没有!”


那头见他不好糊弄,嘴上答应着“我们再研究研究”,实际上又开始玩起了拖延战术,电话也不怎么接了。


冯先生没辙,只好找来调解员帮忙。调解员按照冯先生提供的号码打过去,当初那个座机早就打不通了。


调解员不死心,又找到该公司的客服平台,在上面详细留了言,把冯先生的电话也留了下来。


没过多久,客服倒是回了个电话,说话客客气气的:“您反映的情况我们了解了,我们人虽然不在现场,但一定会尽快安排师傅过去处理,您放心。”冯先生将信将疑,又硬着头皮等了一阵子。


这次总算来人了,可结果呢?人家根本没给装螺丝,更别提换门了,只是在那两个空荡荡的螺丝眼上打了一圈玻璃胶,抹平了完事。连那个打胶的师傅自己都挺实诚,一边干活一边跟冯先生说:“我实话跟你讲,打胶也就是暂时挡一挡,这办法顶多撑一阵子,过段时间还得塌,到时候您还得再找人修。”


冯先生听完这话,气得直叹气——折腾了好几个月,就等来一管玻璃胶?这叫什么事!


装修公司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敷衍了事,冯先生当然不能接受——因为对方自己施工疏忽造成的后果,不能靠一句“过期了”就推得干干净净。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两年。冯先生的房子装修至今已过4年,确实超出了法定保修期。


但保修期届满,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完全免责。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换句话说,如果对方在施工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螺丝没装、门存在隐患,那么即便过了保修期,冯先生依然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再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这一条直接回应了冯先生的困惑: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后,如果质量问题经鉴定确属施工原因造成的,责任方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冯先生家的推拉门之所以塌了,根本原因不是正常使用下的老化磨损,而是当年装修工人漏装了两颗关键螺丝,这属于施工当时就存在的质量缺陷。


对方不能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免费维修,冯先生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要求无偿将门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