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之(1057),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1899年(光绪25年),英国,德国为了夺取津镇铁路的修筑权,强迫清政府订立京镇铁路借款草合同35款。
这一年5月18日,由清政府工部左侍郎许景澄与英国,德国银行代表在北京签订,最后因直隶,山东,江苏三省人民要求自办。多次交涉未果,到了1908年1月13日,由清政府外务部署右待郎粱敦彦与英国,德国银行(上海德华银行和伦敦华中铁路公司)代表在北京签订,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24款。
1910年(光绪二年)9月28日,又由清政府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和英国,德国银行(上海德华银行和英法华中铁路公司)代表在北京签订津浦铁路《续借款条合同》,共23条。
两次津浦铁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980万英镑,九折实付,利息五厘,30年还清,以本铁路收入和直隶,山东,安徽,淮安关,江宁厘金为担保,由英国,德国各派一人担任总工程师。
本路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国,德国银行团代办。
将来,本铁路建造支路需用外国资本,英国,德国银行有借款优先权,英国,德国借此合同生曾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并加强他在华北的侵略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