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难以置信!”浙江瑞安,一位英语老师看到班上一男一女两名小学生在打架,立即上前劝阻,可女学生却连英语老师都要打,把英语老师气得反手将她按在了课桌上。之后英语老师回到讲台继续批改作业,可女学生不服气,竟从书包中拿出一个镊子,趁英语老师不注意,直戳她的右眼,至其差点失明,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还得了创伤后应激障碍。然而这名女学生因不满14周岁,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处罚。目前,英语老师已经申请复议,她不认可警方作出的决定。
据悉,宋老师今年42岁,已经在这所小学教书17年,现担任6年级某班的英语老师。
今年1月7日上午,宋老师刚给上完课,正坐在讲台上批改学生们的作业。突然,讲台下面有一男一女两名学生吵了起来,双方还动了手。
宋老师立即放下笔上前拉开二人,结果二人又跑去走廊吵架、互殴。
宋老师追到走廊,再次劝阻并安慰了男学生,不过也没去批评指责女学生。在二人都平静后,宋老师才回到教室继续批改作业。
可没想到,二人竟然再次在走廊打了起来。不过,女学生最终还是没打过男学生,她气得摔门回到座位上生闷气。
宋老师见状走过去教育女学生,称打架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谁知女学生直接拍开她安抚的手,吼了一句:"我就要打",然后就扑向宋老师准备动手。
宋老师气得一把将女学生按在课桌上,等她不挣扎了才松手,然后转身向讲台走去。
就在这时,女学生竟冲向讲台准备再次对宋老师出手,但被另一位老师给拦了下来。
回到座位上后,女学生越想越气,她从书包中拿出了一个镊子,缓缓走到讲台,趁着宋老师不注意,抬手就把镊子扎进了宋老师的右眼中。
宋老师疼得用手捂住眼睛,满手是血,后被送到医院才知道右眼球被刺穿了。
医生立即展开手术,半个月后又做了一次手术,但医生表示可能还要再做一次手术。
目前,宋老师的右眼看东西十分模糊,动不动就红肿疼痛。晚上根本不敢睡,一闭眼就会梦到当时的画面,后经确诊为创伤性应激障碍。
案发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但因为女学生当时尚未满14周岁,而且经过鉴定,宋老师的伤情只达到轻伤二级,所以没办法对女学生进行刑事处罚。
不仅如此,警方都没对女学生进行行政拘留处罚,仅仅是让家长严加管教。
宋老师得知结果后,感到十分的气愤和委屈,自己都受了这么重的伤,可女学生却什么事都没有,所以她申请了行政复议,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是必须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而已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出现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达到严重残疾才行。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一眼盲目3级;一眼视野半径10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等,才构成重伤二级。
从刑法上来讲,女学生的行为的确不构成犯罪。
在无法给女学生定罪的情况下,一般会转为治安案件,看能不能处罚。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宋老师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目前的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警方也只能依法办案,所以宋老师申请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并不高。
既然没办法让女学生受到处罚,那宋老师应当在其他方面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宋老师被女学生伤害,而女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宋老师可以向其父母主张赔偿全部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其次,宋老师虽然是在课间遭到侵害,但她当时仍在批改作业,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也就是说,宋老师的行为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学校有义务和责任为宋老师去申请工伤认定。
但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侵权赔偿在这个时候会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况。
目前法律实践中,是支持依据填平原则进行有限双赔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医疗费之外,其他包含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可以获得双赔。
最后,涉事女学生竟然出现如此极端的行为,这绝非偶然,背后必然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其父母未能引导女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与规则意识,这必须得严肃批评。
学校如果没有提醒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那也有管理失职之嫌。希望涉事学校要加强监管力度,不要让学生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