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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男子拿出72万彩礼,结婚1年半没同房,女方坚称:试过,但过程不顺利,而

福建宁德,男子拿出72万彩礼,结婚1年半没同房,女方坚称:试过,但过程不顺利,而男子说:每次都找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让。


福建宁德,连先生有时候会反复看手机里的转账记录。不是一次两次那种看,是那种看了又关、关了又打开。


28.8万彩礼,9.1万三金,再加上婚宴、红包、各种开销……一路往下划,数字慢慢堆到72万。


他当时的想法其实很简单——钱花出去了,总该是换个“家”吧。


结果现实有点难听。


婚是2024年9月登记的,到现在一年多,两个人几乎没有真正一起生活过。更直白点说,从来没有在同一张床上醒来过。


陈女士那边的说法是,她在闽侯工作,大部分时间住出租屋,偶尔回婚房待一会儿就走。不是完全不回,但就是……很少,很短。


连先生一开始还能沟通,后来找过她谈,双方父母也出面协调过,但都没什么用。


事情一点点拖着,拖到他提出离婚,并要求72万全部退回。


陈女士的回应也挺直接。


她承认婚前检查都没问题,也说过自己是尝试过同房的,但过程不顺利,慢慢就紧张、抗拒了。后来干脆就不愿意了。


她父亲的态度更干脆一点:钱已经花了不少在酒席上,彩礼也早就给回小两口了,凭什么再退一遍?


离婚可以,72万不可能全退。


问题就卡在这里:这钱到底该不该退?能退多少?


按照《民法典》的常见规则,彩礼一般就三种情况可能返还:没登记的,登记了但没共同生活的,或者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


连先生这个情况比较关键的一点是——证是领了,但长期分居,基本没有形成稳定共同生活。


所以28.8万彩礼、9.1万三金,确实是有可能被认定要退的。


但婚宴、红包这些费用,就不一样了。


那部分大概三十多万,属于典型的婚礼消费支出。吃了、用了、办了酒席,就很难再往回算。


说白了,这部分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全额返还。


有个挺有意思的对照,甚至可以往古代翻一翻。


南宋有个官员胡颖,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处理类似纠纷时,把钱分得很清楚:金银彩缎这种“实物性财产”,可以退;酒席、宴饮这种“消耗性支出”,基本不追。


放到今天,逻辑其实差不多。吃掉的东西,很难再算账。


陈父那句“酒席是自愿消费”,如果放在那个体系里,大概率也成立。


但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比较微妙的点。


陈女士提到“尝试过同房,但不顺利”。这句话在法律上不会被简单忽略,它可能会被当作一种“履行意愿与实际困难并存”的情形。


简单说,就是法院在分配返还比例时,可能不会一刀切,而是酌情——比如退一部分,而不是全退或者全不退。


所以结果很可能是:彩礼退,但不是全退;比例可能在50%到80%之间浮动。


如果再往历史深一点看,其实各朝各代都在处理同一件事——钱给出去了,但婚姻没走下去,怎么办?


唐代《唐律疏议》里对这类“妄冒”(类似隐瞒情况导致婚姻无法成立)处理非常直接:退聘财,甚至对相关人员有处罚。


到了明代,《大明律》更强调严厉打击骗聘财的情况,连媒人、主婚人都有可能被追责。


那时候的逻辑很粗,但很清楚:拿了钱,就得把婚姻履行到底,不然就是欺诈。


当然,现代社会已经不会用板子解决问题了,换成的是诉讼、调解、比例计算。


只是问题本身没变。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


它大概率不会出现“全赢”或“全输”,更现实一点的推测是,连先生可能拿回20万到30万之间,其余部分就沉没在婚礼消费里。


他损失了一大笔钱,也损失了一段关系的期待。


陈女士这边,即便法律上部分胜出,也可能要面对外界的议论和压力。


两个家庭还在拉扯,法院还没最终拍板。


说到底,这张结婚证确实存在过,但从某个角度看,它更像一段没真正启动起来的关系记录。


钱在里面,情绪也在里面,但“生活”这一部分,好像一直缺席。


参考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