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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对年轻夫妻车祸双双离世,婆婆还没来得及擦干眼泪,就为了120万和亲家撕破

上海,一对年轻夫妻车祸双双离世,婆婆还没来得及擦干眼泪,就为了120万和亲家撕破了脸。婆婆说这是自己委托儿媳理财的钱,亲家说这是婆婆赠予女儿的。还有小夫妻名下的房子,首付是婆婆掏的,现在又该怎么分?原本和睦的一家人,瞬间反目成仇。

高阿姨生活在上海,家境还不错,前几年儿子结婚了,高阿姨高兴的不行。

儿子结婚前,高阿姨忙里忙外,就连婚房的首付都是高阿姨给出的,为了儿子,高阿姨可谓是倾其所有。

婚后,一家人相处的很和睦,儿媳是从事金融工作的,她懂理财。

高阿姨老两口,手里有些闲钱,就想通过儿媳的专业能力,帮自己打理。

他们绝对信得过儿媳,高阿姨把攒了一辈子的120万积蓄,分三次转到了儿媳的账户上,想着增值出来的钱,以后还能用在孙子身上。

前两笔钱共80万,儿媳都依次买入了理财产品。可谁能想到,第三笔40万刚到账,一场突然起来的意外,让高阿姨这白发人先送走了黑发人。

那天,小两口本来高高兴兴的驾车回娘家,结果在路上,一辆大车突然逆行,径直就朝他俩冲了过来。

惨烈的现场,让小夫妻连一句遗言都没留下,就双双殒命了。

高阿姨老两口和亲家都悲痛欲绝,很长时间才缓了过来。

悲痛过后,高阿姨开始处理小两口留下的家产,她和亲家写好了一份协议,小两口的财产就由两家分得。

可没几天,亲家那边突然翻脸了,而且态度极其强硬,直接说,打进了女儿账户那120万,就是女儿的遗产,要由自己来继承,谁也别想拿走。

高阿姨反复跟亲家说,那120万是自己打给儿媳做理财的钱,不是赠送的。

但亲家根本不管这些,执意认为钱在女儿账上,高阿姨没证据,这钱就是女儿的。

可当初转账的时候,因为是一家人,根本没好意思签什么书面合同,转账备注里也没写用途呀,高阿姨一时还真拿不出什么证据。

高阿姨懵了,自己的养老钱,怎么转眼就被亲家当成了自己的肥肉,她这心里拔凉拔凉的。

情急之下,高阿姨赶紧求助律师,律师帮高阿姨仔细梳理了这些年来,她给儿媳转账的详细过程,在聊天记录里翻出了婆婆出资,儿媳代为打理的完整对话。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高阿姨认为,自己出钱120万让儿媳代为理财,就是和儿媳有了一份委托和受托的约定,这笔钱仍然归自己所有。

但亲家不认可这种说法,认为这钱是高阿姨对女儿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区分是赠与还是委托的关键,在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高阿姨转账时,没有备注钱款的用途,但她与儿媳之间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这120万元的性质是委托理财,而不是赠与。

因此,这笔钱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高阿姨,儿媳只是代管人,儿媳离世了,这笔钱应从遗产中剥离,全额返还给高阿姨 。

这笔钱解决了,高阿姨又有了新的困惑。

那就是小夫妻名下还有一套婚房,当初买房的时候,首付可是高阿姨拿到,占了总房款的三分之一。

高阿姨认为,房子的分割上,自己应该多分一些。

这就和亲家又产生了分歧,对方认为,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写着小两口的名字,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他们就要拿走一半。

房子是小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当初买房时,高阿姨出的首付,但房本上并没有她的名下。

她是自愿给儿子儿媳出的这笔钱,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这是无偿的赠与。

高阿姨不能仅因为出了房子首付就在继承时多分房产份额。

这套房,高阿姨和亲家要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继承。

小夫妻在同一场车祸丧生,无法确定谁先咽气的,且两人都有自己的父母作为继承人,法律条款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也就是说,这套夫妻共同财产要一分为二,高阿姨继承儿子那份,亲家继承女儿那份,各占房子份额的一半。

关于这起事件中财产的划分,已经很明确了。

但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无论什么时候,在处分自己钱款时,都要留好记录,写好备注,说清楚钱款的用途,这是守住自己财产的底线。

关于这起事件,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