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雇凶伤人没成,
3.5万打水漂还坐了牢,
他到底图啥?
这事挺让人纳闷的。
人没被打,刀没挥出去,钱花了三万五,最后自己进了法院。
他跟前女友分手后,找了个“职业打手”,说好砍对方生殖器和手掌。
给了定金、住址、尾款,连“踩点”都演完了。结果那人压根没打算动手,纯骗钱。
法院判他故意伤害罪未遂,一年缓刑。
不是因为他没得逞就没事,而是雇凶这动作本身,已经让对方的人身安全处在真实危险里了。
有人觉得“没打人就没罪”,其实刑法早规定了:着手干了,没干成,也是犯罪。
就像点了炸药引信却哑火了,不能说没危险。
他骗的是“打手”,但伤害意图是真,付的钱是真,给的信息也是真。
法律盯的不是结果,而是你那一刻想干啥、干了啥。
骗钱那人另案处理,判的是诈骗。
两人根本没商量好怎么伤人,故意内容都不一样,不算一起作案。
缓刑不是免罪,是看他认错快、孩子小、对方也谅解了。
要是再犯点事,缓刑立马撤,该蹲监还得蹲。
这事说白了,就是把事情搞大了,又没能力收场。
判决书下来那天,他领了文书,签了字,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