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不太明白举报在法律上具体对应哪一条。既然国家设立了举报渠道,自然有其道理。“举”即向上,当本级单位无法解决问题时,便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教师的级别有高有低,小学老师与普通人似乎并无太大差异,而大学里的教授,有可能是部级干部。举报人专挑小学老师举报,这得是受了多大的委屈呢?
有些事情难以评判,并非事实不清,而是对事实的定性向来是相关部门的职责。问题在于,相关部门定性后,别人是否接受,这是个难题。就如本文中被举报的老师,既然举报被定性为无理,那谁来保护这位老师呢?不能只发文,却不解决实际问题。
说一件现实中发生的事。皖北某地有个留守儿童在学校受了委屈,他家老奶奶护犊心切,在校门口骂了一个月。最后还是校长联系到其本村亲戚,走亲情路线才解决了此事。有些事情看似简单,真正解决起来却颇为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