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该负责?四川泸州51岁男子跟邻居大姐结伴去医院看风湿病,刚在路边停好车还没走进医院大门,就被路边一棵疑似早就枯死的大树砸中头部,同行两人也被树枝砸伤,男子送医抢救一天多最终还是被医生告知放弃治疗,好好的人看个病再也回不来,网友怒问枯树为啥没人提前管?
这种事,很多人可能以为是小概率意外,其实翻一翻案例,早在1989年就有过几乎一样的情形。
陕西省千阳县,马某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走到千阳县电力局门口附近的公路段,一阵大风把路旁的护路树吹断,树干直接砸在了马某某头上,救治无效身亡。
事后调查发现,这段护路树已被黄斑星天牛严重侵害,有虫株率达79%,每株平均虫口密度超过26个,部分树木枯死超过三年。
更关键的是,宝鸡公路管理总段早已向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下发了采伐更新文件,但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一直未采取任何行动,就这么拖着,直到出了人命。
马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将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告上法院。1989年4月21日,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负有管理职责,上级批文下达超过一年仍未执行,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须向王某某赔偿生活费7020元、丧葬费500元及医药费等,合计7584.23元。
被告随后上诉,称当天有大风预报,马某某冒风出行自身有过错,采伐工作是因与村镇意见分歧才搁置的,责任不该全由管理段承担。二审法院审查后,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在当时有标志性意义,它奠定了一个后来写进法律的基本原则:树倒伤人,管树的人要自证清白,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得赔。
洛克曾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走在马路上的普通人,不可能一棵一棵地去鉴定路边的树有没有隐患,这件事本就是管理部门分内的事。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正式将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单列条文,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进一步延续: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
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方不需要证明对方有没有尽职,对方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
这个原则在2015年广东省江门市的一起案子里有过具体体现。当年4月20日,韦某、陈某、赵某分别驾车行经江海区江南路蓬江桥底路段,被路旁绿化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一棵树砸中,陈某、赵某受伤,两辆车损毁。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绿化管理所无法证明自身已尽到养护职责,判令其与案涉财保公司连带赔偿两人损失,合计超过18万元。这个案子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该绿化管理所事先已为辖区购买了公众责任险,说明当地管理单位对行道树的安全风险其实是有数的。
回到泸州这起事故,现场视频中那棵倒塌的树,断面已经明显于枯,树枝和树叶散落一地。附近有居民说,这棵树平时就有枯枝,路过的时候就能看出来,只是没人正式去反映过。
李大哥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后,家属在外面守了整整一天多,医生几度出来,每次都让家属做好心理准备。李大哥的孩子从外地赶回来,连最后一面都没能见上。
两位同行的邻居大姐经治疗后脱离了危险,但多处骨折,还需继续住院观察。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城市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归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李大哥家属眼下最想搞清楚的,是这棵树究竟什么时候枯死的,当地主管部门是否做过安全排查,相关记录在哪里。如果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管理方,不在受害者家属。这件事的走向,目前还没有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