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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逃债?法院:撤销!债务人欠了钱就想“耍小聪明”,试图通过离婚分割财产

离婚转移财产逃债?法院:撤销!债务人欠了钱就想“耍小聪明”,试图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配偶,造成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这种操作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之间原本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某于2019年9月9日前给付张某100000元,于2020年2月9日前给付张某1050000元,丰台法院于2019年9月出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履约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101号房屋。然而,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李某与妻子王某于2022年4月协议离婚,有关债权与债务问题,双方约定车辆归女方所有,101号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所有债权归女方所有。2024年1月,101号房屋以7492000元的价格司法拍卖成交。在确定拍卖款分配方案过程中,王某于2024年4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101号房屋拍卖所得售房款归其所有。张某认为其存在无法分得执行款的风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101号房屋的分割条款。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李某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确定,且在李某与王某就双方共有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之前即已存在,现张某对李某享有的债权尚未消灭。李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确认其二人共有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其通过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方式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现有清偿能力本已薄弱,张某的债权存在难以实现的危险,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显然将影响张某债权的实现,故张某有权请求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最终,法院对张某要求撤销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101号房屋的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人通过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无偿处分其名下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务履行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具体包括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无偿处分行为即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有偿处分行为即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的。三是上述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后。四是撤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需要说明的是,若处分的标的不具有可分性,如单套房屋,整体成套设备等,因标的无法拆分,强行分割会损毁价值并破坏交易整体性,债权人要求整体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撤销范围不受债权额严格限制,但撤销后债权人仅有权在债权额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因此,应当允许债权人对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行使撤销权,进而规制债务人与配偶以签订离婚协议无偿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利益。

实践中,常见的可撤销情形包括:1.债务人将本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份额的部分无偿转让给配偶;2.债务人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享有的权益;3.债务人在财产分割中承担明显不合理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民事协议,协议内容是结合未成年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多重因素作出,对于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法院会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债权人撤销权一旦成立,将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由债务人承担。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债务人及其配偶应按照承诺积极履行义务、偿还债务,切勿通过“无偿转让”“低价出售”等手段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行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仍需由债务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