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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的一个寻常日子,绍兴城外两个送葬队伍在狭窄的乡道上相遇,谁也不肯让路。乡

乾隆年间的一个寻常日子,绍兴城外两个送葬队伍在狭窄的乡道上相遇,谁也不肯让路。乡民们相信,出殡路上让了道,便是让了子孙的福气,于是拳头代替了丧仪,混战中两口棺材被随意搁在路边,待尘埃落定各自抬走。
未料到,这一场送葬的风波,后来竟引发了一桩“易尸滴血”的连环冤狱。

浙江绍兴王员外年过半百,三个儿子先后病故,女儿招赘了上门女婿张连富。偌大的家业无人继承,三个儿媳妇便劝公公纳妾。
这里头藏着一层不足为外人道的苦衷:按大清律例,寡妇在夫家没有子嗣,家产便归族中近支男性继承。妯娌三人守寡多年,既无丈夫可依,又无儿子可傍,若公公再不留下一个男丁,等到王员外百年之后,那些远房的族亲们便会拿着族谱上门分产。她们这三个寡妇,届时不过是寄人篱下的累赘,被扫地出门也不稀奇。劝公公纳妾,不单是为了延续王家香火,更是三个寡妇在为自己将来的活路铺路。
小妾李氏过门一年,生下了一个男孩,举家欢喜,但好景不长,王员外积郁成疾,孩子出生不久便撒手人寰,丧事全由女婿一手操办。
老员外下葬一年多后,他的亲生女儿一纸诉状递到了县衙,声称那个遗腹子是李氏与外人私通所生。“我父亲年老力衰,根本不可能生育!”王小姐说得斩钉截铁,并主动要求开棺,用滴骨法验明真相。
按当时大清律例,抱养的异姓之子没有继承权。若是遗腹子被定为野种,王家万贯家财便将落入女婿之手。知县虽觉得贸然开棺不妥,但王小姐言之凿凿,还当场立下文书愿意承担诬告反坐之罪,知县便下令开棺。
开棺那日,仵作刺破男婴的手指,将鲜血滴在王员外遗骨上。在场的人都屏住了呼吸,那几滴血在森森白骨上滚了滚,顺着骨缝滑落下去,一点也没有渗进去的痕迹。
按宋慈《洗冤集录》里的说法,“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非亲生。
三个儿媳妇得到消息,如遭雷击。
这孩子的存在,就是她们后半生的依靠,是阻挡族亲们来分家产的活令牌。如今王小姐一纸诉状就要把这孩子定为野种,这不是要断王氏香火,这是要把她们三个寡妇往绝路上逼。
大儿媳率先直奔县衙击鼓鸣冤,当堂立下保证状:“妾弟若是非亲,妾愿抵罪。”她坚信婴儿是公公的骨肉。知县下令再滴,结果一样,血不入骨,大儿媳随即被押入大牢。
二儿媳咽不下这口气,告到上一级的府衙,但滴骨法的结果铁板钉钉,二次开棺仍旧不进,二儿媳也锒铛入狱。
三儿媳此刻成了王家最后的指望。她变卖家产充作路费,一个妇道人家,一路风餐露宿,硬是辗转到了京城去叩阍告状。这不是什么深明大义的壮举,而是一个寡妇在保自己碗里最后一口饭——遗腹子若翻不了案,两个嫂子死在狱中,她自己就算活着出去,也无家可归了。正好一位巡按御史在浙江巡视,案子便发回由他重审。

这位御史翻阅卷宗,反复推敲,总觉得哪里不对。三个儿媳妇和那个遗腹子并无血亲关系,若是私生子,她们犯不着拿自己的自由乃至性命来作保,可两次滴骨验亲的结果又确凿无疑。御史亲自提审了负责验尸的仵作,反复盘问操作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查得滴水不漏,仍找不出半点舞弊的痕迹。
案件陷入了僵局。
一筹莫展之际,御史的身边人推荐了一位老幕僚。幕僚在县府衙门做了大半辈子刑名,听罢案情,关起门来苦思冥想了几天,几天后他去找御史,只说了一句话:“让王小姐也滴一次。”
御史听了,顿时豁然开朗。
他当即传唤王小姐到堂,先不动声色地宣布婴儿滴血不入,确非亲生,接着话锋一转:“你弟弟不是亲生,你总是你父亲亲生的吧?既然你当初主动要求滴血认亲,说明你对此法深信不疑。那好,今天就先验一验你。”
王小姐脸色骤变,但堂上的话就是铁律,她无法拒绝。仵作取来遗骨,刺破她的指尖,血珠滴在骨上——骨碌碌滚落,和婴儿那次一模一样。
御史拍案而起,厉声喝问。
王小姐瘫软在地,终于供出了实情:那日出殡途中与邻村棺材相撞,双方打斗后抬错了棺材,埋进王员外墓穴的根本就不是王员外的遗体。女儿和女婿明知抬错了棺,却将错就错,想到用滴骨验亲来坐实婴儿为“野种”,从而独吞家产,以亲生女儿之血滴在陌生人的尸骨上,自然毫无反应。

案子虽然破了,但滴骨验亲这一手段本身的荒谬,也在这桩案件中暴露得淋漓尽致。
在真正的王员外遗骨上,婴儿的血极有可能入骨——但那不过是因为骸骨埋在地下日久,骨质表面的有机质已经腐朽殆尽,形成无数细微孔洞。任何人的血滴上去,都会被毛细作用吸收,如同水滴渗进疏松的土坯。骨头的年代越久、腐朽程度越重,吸血的“灵敏度”就越高,跟有没有血缘关系毫无关联。
其实清代的有识之士早已质疑过这种古法。康熙年间的地方官黄六鸿在《福惠全书》里就直言“滴血之事,未可尽信”,但宋慈《洗冤集录》实在太权威了,一直以来,基层的知县、知府们仍然把滴骨法当作断案的看家法宝,也由此制造了一桩又一桩相似的悲剧。
后来,这个案子以《易尸滴血》的名字被记录在案,在一部法律案例集里,它被归入“谋人者危”一类——意思很明白:那些处心积虑谋害他人的人,终究会把自己送上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