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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区政府承诺补偿40万元却不履行?看看法院怎么判 安徽宣城当地居民苏某,经营

安徽某区政府承诺补偿40万元却不履行?看看法院怎么判
安徽宣城当地居民苏某,经营一家养猪场,因相关整治工作,场内生猪被统一处置,经营遭受了损失。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共管理需要处置养殖畜禽,当地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其后,区政府主动和苏某协商补偿事宜。
除了核算并赔付被处置生猪的损失外,考虑到养殖场地后续无法继续使用,相关负责人专门安排工作人员与苏某沟通,并出具书面材料,明确额外补偿猪舍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有了这份正式承诺,苏某积极配合完成了各项相关工作。

然而,事情的后续发展却并不顺利。区政府按时结清了生猪对应的补偿款项,可当初书面承诺的40万元补偿款,却迟迟没有兑现。
苏某多次沟通催促,问题始终没能解决。在万般无奈之下,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区政府提出抗辩,认为该份补偿承诺并非本单位直接出具,自身并非补偿义务主体,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作出审理,明确该份补偿约定,是区政府主导下与苏某协商达成的合意,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

安徽高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开展公共管理工作,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对外作出的正式承诺,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
最终,安徽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区政府按照原有约定,向苏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的补偿款。

这起典型案例,也给各位正在经历行政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带来了启示:
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允诺绝非口头空话,受法律保护。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时,务必留存好书面协议、承诺文书等关键证据。一旦对方拒不履行约定,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依法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信守承诺、依法履职。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诉讼和治安处罚,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