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岁男子马某驾车接上女子魏某,将车停在镇口红绿灯东侧的僻静路边,二人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时,马某突然失去意识。魏某第一时间拨打 120 陪同送医,还主动报警说明情况,依旧没能挽回马某性命。事后马某家属将魏某告上法庭,索赔 32 万余元,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时间倒回 2025 年 7 月 27 日的清晨,刚过七点,濉溪某个乡镇的红绿灯路口东侧,一辆私家车停在僻静的路边。60 岁的马某开车接上了相熟的女子魏某,两人选了这个少有人经过的位置,在车内发生了亲密行为。谁也没想到,这本该你情我愿的相处,会变成马某人生的最后时刻。
过程中马某突然身体僵直,很快失去了意识。魏某起初还以为是正常反应,发现不对劲后立刻慌了神,她没有选择丢下对方独自逃走,第一时间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她跟着一起前往医院,全程守在抢救室外,等着马某的消息。
抢救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最终还是没能挽回马某的生命。魏某在医院冷静下来后,特意留了个心眼,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原原本本说了一遍,主动配合警方的调查。她很清楚这种事说不清,主动报警留证,是保护自己最稳妥的方式。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刻介入调查,对马某的遗体做了全面的检测,排除了中毒、外力击打致死的可能,最终认定马某为猝死。相关鉴定也证实了两人确实发生过亲密行为,但不存在胁迫、暴力等情节,整个过程都是双方自愿的,没有违法情节。
马某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马某的死亡和魏某脱不了干系。如果不是魏某答应见面,两人没有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马某就不会诱发身体问题猝死。家属一纸诉状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各项费用加起来一共 32 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家属始终坚持魏某的行为是诱发猝死的直接原因,认为她明知道马某年纪大,还同意发生亲密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他们觉得人是在和魏某相处时出事的,魏某就该为死亡结果负责,哪怕不是全责,也该承担一部分赔偿。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家属的诉求。审理法院认为,两人发生亲密行为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魏某主观上没有伤害马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马某作为年满六十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风险有清晰的认知。
更关键的是,马某失去意识后,魏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全程陪同送医,还主动报警说明情况。作为没有医学专业背景的普通人,她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不存在拖延救治、见死不救的情况,法律不能对普通人提出超出能力范围的苛刻要求。
家属主张魏某的行为和马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却没能拿出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且过错和损害结果有直接关联,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类因自愿亲密行为引发的猝死案件,责任认定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也就是有侵权行为、主观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缺任何一个都不能要求对方担责。
很多人会陷入 “人死了在场的就该赔” 的误区,实际上法律并不会简单按结果归责。只要在场一方没有主动刺激、隐瞒病情、胁迫对方,也没有延误救治,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身体状况负责,不能把自身风险转嫁到他人身上。
普通人遇到同类突发状况时,最正确的做法就是第一时间呼叫急救,尽可能配合救治,同时主动报警留存证据。既不要擅自离开现场逃避责任,也不要盲目进行不专业的急救操作,及时寻求专业力量介入,既是对生命负责,也能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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