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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新疆2名男子路过林场时,看见一只野生鹅喉羚,他们觉得这羊吃着肯定香,

6月12日,新疆2名男子路过林场时,看见一只野生鹅喉羚,他们觉得这羊吃着肯定香,不惜骑摩托追了1300多米将其抓住,并且当场烤了吃了,2人万万没想到,事后法院判他们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新疆巴楚县夏马勒林场,麦某和马某骑摩托路过,瞥见一只鹅喉羚,它长得像黄羊,跑起来飞快,可两人脑子里蹦出的念头不是拍照,反而是这羊烤着吃肯定香,他们骑着摩托就追,一口气撵出去1300多米,终于把这只雄性鹅喉羚给抓住了。
 
就地剥皮,拆分,架火,开烤,两个人吃完拍了拍衣服,各回各家,他们不知道,自己刚刚吞下肚的,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加杀害,一条罪状全占了,最后法院判麦某被判8个月,缓刑1年半,罚5000元。
 
马某被判6个月,缓刑1年,罚3000元,《刑法》第341条第1款写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起步就是五年以下,法官没让他们踏进监狱大门,但刑事案底结结实实烙在了身上。
 
这意味着两人从此背上了犯罪记录,子女将来考公、参军、进某些需要政审的单位,都会因为这份案底被拦在门外,缓刑不是没事,是用后半辈子的清白换的,为什么判得比想象中轻,法庭算了两笔账。
 
这两人的身份太普通了,不是职业偷猎者,不是牟利团伙,没有枪支,没有捕猎夹,甚至连一张捕鸟网都没有,他们犯案的凶器,就是那辆日常代步的摩托车,事后两人全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法庭认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条给了从宽的空间。
 
但河南那个大学生掏鸟案子,当事人掏了16只燕隼,卖了10只,被判10年半,没有缓刑,同样是触犯第341条,同样没有前科,麦某马某抓了一只当场吃掉,判缓刑,大学生抓了多只还贩卖,判实刑十年。
 
网上传来了不少疑问: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量刑的差距到底从哪里拉开的,答案藏在一个细节里,鹅喉羚是二级保护动物,猎捕杀害一只,基准刑就是五年以下。
 
燕隼也是二级保护动物,但抓了16只、卖了10只,情节直接被推入“情节严重”那一档,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一个在低档区间,一个在高档区间,表面看是“轻”与“重”的差别,实质上是“偶发”与“多次交易”的差别。
 
这两个新疆男人到案之后说了一句话,让办案人员都愣住了:我们真不知道那是保护动物,以为就是野羊,这话在法庭上一点用都没有,《刑法》讲的是行为犯,只要干了这事儿,不管你知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罪就已经成立了。
 
有几个老百姓能一眼认出鹅喉羚,有几个去西北自驾的人,在戈壁滩上远远看见一只奔跑的动物,能立刻掏出手机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普法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公告栏里、偶尔出现在电视新闻的字幕里,那它就永远走不到那些嘴馋又爱跑野路子的摩托车后座上。
 
判决的结果有人觉得太轻,保护力度不够,有人觉得重,毁了两个普通人的后半生,但真正的结,从来不在判决书最后那几行字上。
 
它埋在那条1300米的追逐路线上,埋在两人蹲在火堆旁撕羊肉时全然不知的侥幸里,也埋在屏幕前看这条新闻时每一个人的认知盲区里,你确定自己下次徒步、露营、自驾的路上,能准确认出所有不该碰的动物吗,法律把答案提前写好了,但它等不到人人都交卷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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