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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方:一市民30年前骗购安居房,将原价收回

6月12日,深圳南山区住建局发布关于收回雷公岭3栋202号住房的预告通知书送达公告,引发关注。

公告显示——

经核查,1996年5月31日,市民许芳群向原深圳市南山区住宅局提供了虚假的人口信息及证明材料,获得微利商品房购房资格,购买了深圳市南山区雷公岭3栋202号住房,构成骗购安居房。以上事实有《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查询户籍档案的函〉的回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依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拟对许芳群作出如下决定:按原价收回雷公岭3栋202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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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涉案房产所在的蛇口雷公岭住宅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由招商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87年建成。该小区最新二手房市场均价约5.5万元/㎡。

当年微利房是什么价格?哪些人可以购买?

记者查询了1995年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微利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微利房原则上只供应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中央驻深单位及国营内联企业中户口在深圳符合享受微利房条件的职工。

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1999年):在一定时期内,深圳市户籍人口的住房主要实行“双轨三类多价制”的供求模式:第一条轨道是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安居房,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列入市、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

价格方面,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市属国有房地产企业,对尚未交或只交了部分地价款的住宅商品房(现楼),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市规划国土局申请转为微利房经批准后,由市住宅局按微利价格(建筑成本加10%的利润)收购。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提到,“全成本微利房价由全成本房价和微利两项因素构成。微利为全成本房价的8%”。

因此,有网友预测,1996年微利房购入单价可能不足3000元/㎡,甚至可能是1500~2000元/㎡。

网友热议:

不该收一下30年房租吗?

事件在网络引发关注,不少网友为执法部门“翻旧账”叫好,认为“保障房造假零容忍,迟还总比不还强”。但也有市民提出疑问:

也有买了商品房的市民苦笑着评论,“我7年前买的商品房按原价收回吧”。

规定:

骗购安居房的按原价收回

同时按市场租金计收使用期内的房租

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同时按市场租金计收使用期内的房租,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购、租安居房。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而根据最新的《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查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回购价格收回住房,并计收自该套住房交付入住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