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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个已婚的大老板找了个漂亮的小女友,俩人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男方总是哐

乌鲁木齐,一个已婚的大老板找了个漂亮的小女友,俩人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男方总是哐哐砸钱,但没多久男方就腻了,不仅跟女方分手,还非要女方把所有的钱全还给他。

女方那边态度很明确,钱一分不退。男方直接起诉到法院。谁也没想到,法院最后是这么判的。

事情是这样的,刘某2024年10月7日主动加了单身女子王某的微信。聊了二十来天,10月底俩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刘某出手确实大方。从10月到12月31日,他还处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原配给王某转了27.6万多。王某心里不踏实,同期给他转回去26.2万。

2024年12月31日,刘某办了离婚手续。接下来的三个月,2025年1月到3月,他又转了12.4万多,王某这期间转回去5万多。

除了转账,礼物也没少送,黄金首饰加一部手机,总价值超过50万。

2025年3月,恋情结束。刘某转头把王某告到了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50.3万余元。

他的理由听起来挺充分:所有大额转账和贵重礼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给的附条件赠与。他知道王某收入低、要还房贷才一直出钱,现在结不了婚了,对方应该把钱和东西都退回来。

但问题来了——法庭上王某的说法,跟刘某讲的完全是两个版本。

王某说俩人从没商量过结婚,没见过对方家长,根本不存在婚约这回事。刘某的大部分转账花在了共同旅游和日常开销上。

更关键的是,微信聊天记录里她多次拒收、劝刘某别乱花,是他执意要给。贵重物品就是恋爱日常赠送,东西都到手了,赠与已经生效,男方没有法定理由要回去。

一个说奔着结婚去的,一个说根本没提过结婚。谁说了算?法院得看证据。

法院把财产分成两段审。

先看婚内这部分。刘某转账的时候还没离婚,婚内挣的钱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刘某瞒着老婆偷偷给别的女人花大钱,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规定,这赠与自始无效。

但看到这你可能要问:既然法院都认定无效了,为什么刘某还是拿不回钱?

关键点在这——这个“无效”不代表刘某能把钱拿回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是原配的权益。

只有刘某的前妻才有资格起诉追回,刘某本人是过错方,没这个权利。法律不让你一边破坏婚姻,一边又跑来当受害者。

再看离婚后这部分。刘某办完离婚手续之后转的钱、送的礼,法院认定为一般赠与。聊天记录摆在那,王某多次明确拒收、劝他别花,是他主动转账、主动买礼物。

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说这些钱和东西是以结婚为前提给的。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自愿给出的财物,交付完了赠与就生效了。

不能因为后来分手了,就反过头来硬说当初附带条件。刘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赠与附带了结婚条件。

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经生效。

这案子其实引出一个挺普遍的问题:恋爱期间对方主动给的钱,分手后到底该不该还?

民法典规定,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果婚没结成,确实可以要求返还。但前提是得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约定了“这钱是冲着结婚给的”。

这个案子里,王某从头到尾没承诺过结婚,聊天记录还显示她多次拒收。法院不会因为你单方面说“我当初是奔着结婚去的”,就把所有赠与都认定为附条件。

事实上,这类纠纷这两年越来越多。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完全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

有的法院认为要看双方有没有明确的结婚约定。还有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交往时间、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返还部分。

回到这个案子,法院判得清楚。婚内出轨,花夫妻共同财产充大方,分手了又想以结婚为由把钱要回去——法律不惯着这种行为。

成年人谈恋爱,你情我愿的事,主动给出去的东西就别想着往回要。尤其是结了婚的人,管不住自己还管不住钱,到头来官司输了,人也输了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