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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海男子跟女子热恋,为了每天都能睡一起,男子跟女子提出同居。住一起后

6月15日,上海男子跟女子热恋,为了每天都能睡一起,男子跟女子提出同居。住一起后,二人感情很亲密,没多久后女子就怀孕了,生下一个儿子。之后男子缠绵时还是不采取措施,再次把女友肚子搞大了,又生下一个女儿。到这个份上,男子还是没给女友名分,两个人因此经常吵架,最后感情不和就分手了。分配孩子抚养权后,男子说会补偿女子60万元,另外还有一份25万元的债权愿意赠送给两个孩子。
 
杨女士年轻那会儿认识了李先生,人长得帅气,手头还有点小钱,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男方提出同居,杨女士答应了,当时他们还没有领证,没有婚礼,两个人就直接搬到一起过日子。
 
不久后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李先生当时还愿意负责,让她把孩子生下来,头一胎是个男孩,按理说孩子落了地,身份就该定了,该结婚结婚,该领证领证,但李先生什么都没提,两个人继续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住在一起。
 
后来李先生没采取任何措施,杨女士第二次怀孕,又生下了一个女儿,这下儿女双全,杨女士以为这个家总算要落地了,她等来的只有一句:“我们分手吧”,为什么分手,是男方家里给的压力,还是他另有了选择,杨女士到最后也没弄明白。
 
她只知道,自己给他生了一对儿女,换来的结局就是这个,分手协议是两个人坐下来签的,一开始商定两个孩子都归李先生抚养,杨女士这边经济能力实在有限,后来又重新达成了一份协议,儿子改由杨女士直接抚养,她还同时扛下了女儿的教育和生活责任。
 
李先生则承诺一次性补偿60万元,另外还有那笔25万元的债权,李先生曾经给一家公司投过钱,他承诺以后不管撤不撤资,这25万都归两个孩子,协议白纸黑字,两个人的签名都在上面。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二十年,两个孩子都长到了二十多岁,杨女士得知,那家公司已经把17.5万元退给了李先生,按照协议上,这笔钱该马上给到孩子手里,结果李先生直接耍赖,不认账,就是不给。
 
杨女士准备起诉,李先生放话:“你无权起诉”,相关部门最终给出了裁定:协议自始至终有效,两个孩子都已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明确表示接受这笔赠与,李先生必须继续履约,裁定下来之后,17.5万元终于打到了两个孩子账上,儿子女儿各得8.75万元。
 
这场跨越二十年的拉扯,才算落下帷幕,一个成年男人签了字画了押的协议,为什么敢说赖就赖,他赌的又是什么,民法典第658条:赠与合同一旦自愿签署,没有欺诈,没有胁迫,就不存在任意撤销权,不是说赠与人哪天反悔就能单方面撕掉的。
 
更何况,这份分手协议不是一个孤立的赠与承诺,它和子女抚养安排紧紧绑在一起,男方在分手时承诺补偿,既是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缺失,也是履行作为父亲起码的道德和法定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条:离婚协议、分手协议里约定了财产分配,一方提出自愿赠与子女,事后翻脸想撤销,相关部门不予支持,他们俩虽然没领过结婚证,但同居分手的处理逻辑跟离婚完全一致。
 
协议里定好了抚养权归属,又单独写了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自愿签了,就不可以单独把赠与条款抽出来撕掉,不可以割裂整份协议的效力,两份法律条文叠加在一起,结论没有半点模糊的空间:协议有效,无权撤销,必须给钱。
 
有人可能会问,同居关系凭什么享受和婚姻类似的保护,这恰恰是整件事里最关键的一环,法律保护的不是同居这件事本身,法律保护的是两个成年人,在清醒、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坐下来签下的每一个字。
 
杨女士唯一做对了一件事,她要到了那张纸,分手那天她可能没有意识到那纸协议有多重要,但二十年后她懂了:感情可以变质,承诺可以忘,但是法律不会,合同不会,法律不奖励善良的等待,但法律一定会兑现自愿签署的契约。
 
六十万的补偿,十七万五的债权,分到两个孩子手里,每人八万七千五,这笔钱对他们即将开启的人生来说,或许不算多大的数目,但它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母亲当年没让他们白白被辜负。
 
至于那位李先生,他用二十年时间亲自给所有人上了一课:人可以穷,但别把信用也一起赖掉,法院的裁定最后帮他完成了这笔转账,但他欠孩子的,远不止账上那串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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