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成毅新增合同纠纷案#:粉丝产生“恶意诉讼”的质疑,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成毅粉丝产生恶意诉讼的质疑合乎情# 近日,演员被前经纪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新增起诉,该案定于2026年8月5日10时45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粉丝表示这是“恶意诉讼”。
6月18日晚,·晨视频记者从律师处获悉: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恶意诉讼”并非独立的法定案由,而是一个学理概念,其核心内涵指: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明知或应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故意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陷入诉讼困扰并遭受损害的行为。
从公开信息来看,有几个点值得注意:
第一,双方已于2015年书面解除经纪关系,且天姬公司明确确认“双方无任何遗留纠纷”。这份解约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在协议已明确“无纠纷”的前提下,天姬公司再就同一法律关系起诉,其请求权基础是否还存在,确实面临根本性疑问。
第二,天姬公司自2023年起已多次对成毅及其名下公司、关联公司提起诉讼,案由涵盖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等。这种“屡诉屡败、屡败屡诉”的行为模式,从直觉上确实与滥用诉权的特征高度相似。
第三,成毅及其关联公司为应对多次诉讼,必然产生律师费、差旅费、证据准备等直接支出,频繁诉讼也可能对商业合作、公众形象造成潜在影响。
综合这些情况,舆论产生“恶意诉讼”的质疑,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
但客观来说,仅凭目前公开信息,尚不足以得出“本案已构成恶意诉讼”的确定结论。
原因在于:
其一,我们尚未看到本次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虽然案由同为“合同纠纷”,但原告可能基于不同的违约事由、不同时间段的行为、或者不同的合同条款提起诉讼。只要每次起诉的事实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不完全相同,就不能简单定性为“重复起诉”或“恶意诉讼”。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认定恶意诉讼应当严格审慎”,不能仅因原告此前曾败诉就推定其构成恶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对证据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败诉本身只是意味着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并不自动等于滥诉。
其三,我们目前接触到的信息主要是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尚未看到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任何认定。司法认定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外部观察者很难掌握全貌。
因此,本案存在构成恶意诉讼的嫌疑因素,但能否最终认定,有待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判。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如果经审理确实认定构成滥用诉权,成毅方可以在本案中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承担被告因应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可另行提起“因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成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