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2日,刘某住进了天津某医院接受治疗。三天后的9月15日,院方出具了明确的诊断,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就在确诊当天,刘某独自走出病房,来到医院大门处逗留了大约两个小时,随后又自行返回病房。谁也没料到,第二日下午,刘某突发险情,经抢救无效离世。
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住院期间消逝,家属自然难以接受。刘某的儿子查阅事情经过后,认为医院在看护与救治环节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纸诉状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
面对家属的指控,医院方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院方辩称,刘某当时走出医院大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动出院”。既然人已经“出院”,医院自然无需对其随后的突发状况及死亡承担任何责任。基于这一立场,医院在庭审中拒绝担责。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审理。法官没有采纳医院关于“出院”的辩解。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涉事医院之间存在明确的医疗服务关系。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医院理应为住院患者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和医疗服务。刘某在确诊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于医院大门处长时间逗留,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与巡诊责任。
综合考量案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与刘某的最终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法院酌情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向刘某家属赔偿11.8万余元。
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认可了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依法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这场因“走出医院”还是“出院”引发的争议,最终以两审法院的一致定调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医患双方的责任边界,也给广大患者及家属提了个醒。从法律层面看,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便正式成立。只要患者没有办理正规的出院结账手续,医院就不能单方面凭借患者短暂离开病区或医院大门的行为,推定其已经“出院”。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负有的巡视、看护、病情观察等法定义务不会因为患者的短暂走动而自然免除。
对于患者和家属而言,这件事情具有非常现实的警示意义。住院期间,尤其是被诊断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情况下,身体机能处于脆弱状态。切不可将医院大门外的逗留视为寻常散步。如果有外出需求,务必向主管医生或护士站报备,评估身体状况是否允许。家属也应当尽到陪护责任,密切关注患者的情绪与动向。一旦发现患者长时间离开病房,必须及时寻找并联系医护人员,避免因为信息滞后错失最佳防范与救治时机。生命的代价过于沉重,医患双方多一份谨慎与沟通,就能少一些无法挽回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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