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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跟男友相恋,同居后腻歪在一起6年,二人情感稳定,女生对男友也很依赖,本来以为

女生跟男友相恋,同居后腻歪在一起6年,二人情感稳定,女生对男友也很依赖,本来以为可以走到最后,没想到男友表示玩腻了,提出分手。还没等女生反应过来,联系方式被拉黑了,一起注册的软件账号被注销了,男友连夜就跑路了。眼看着他的分手方式过于决绝,女生没法接受,心痛的病倒了。

朱女士这是真的“心碎”了。

(潇湘晨报·晨视频6月2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朱女士跟男友相恋,两个人确定了关系后,也直接同居住在一起。

吃在一起、住在一起,虽然没有名分,但是朱女士真的以为自己找对了人,这辈子说不定就会跟了他。

谁知道,6年后,男友表示,情感淡了,没意思了,直接就提了分手。

本来朱女士还没反应过来呢,男友直接就连夜拉着行李溜走了,就剩下朱女士在风中凌乱。

朱女士再次跟男友联系,希望能挽回这段关系,这时才发现,男友已经把她给拉黑了,电话打不通,信息也不回了。

再后来登录之前的账号,发现之前两个人一起注册的账号也被男友给注销了。

看到这样的做法,朱女士心痛的很,感觉男友这个人,怎么能这么决绝,6年的感情,说断就断,这些年的亲密,说散就散吗?

想不通,朱女士的情绪开始崩溃,自己的思想也逐渐开始钻牛角尖,每天胡思乱想之后,朱女士的身体开始有所反馈。

心痛、心碎,一种无力感,开始涌上心头。而且有的时候会感到呼吸困难,非常的难受。

而且这个时候的朱女士,吃不好,也睡不好,整人的心情很差,胃口也很差,情绪跟不上来,整个人就暴瘦了5斤。

因为精神不大对,朱女士准备去医院做一下诊断。

医生给朱女士看完之后,表示她患上了“心碎”的病症,这个是真实的情况,长期下去,可能真的就要心碎了。

在医生的建议下,也帮着朱女士慢慢的做了身体恢复,很快朱女士的身体,逐渐的好转,精神也好了很多。

对于朱女士的情况,医生提醒,面对情感的伤害,一定警惕,不能自己陷入思想的死胡同,出现了极端情绪,压力很大,越想越伤心、最后真的就心痛难受,身体也会有所反应。

《民法典》第 1046、1049 条规定,婚姻以法律登记生效,同居男女不享有配偶身份权、忠实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男女谈朋友,相处了6年,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

因为没有领证,所以不构成合法的关系,因为是自愿的不领证关系,所以也不可以随意追责对方。即便没有形成法定的身份关系,所以分手了,也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

《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面对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产生了财产、子女纠纷,不支持单纯的因为分手主张的青春损失、情感伤害赔偿。

本案中的男子,主动提出了分手,抛弃了女方,单纯一方提出了感情终止,没有家暴的行为,也没有长期的侮辱,也没有恶意的欺诈,没有暴力的刺激等。

男子单纯就是想要分手,但是却因为情感打击造成了女子情绪崩溃。

可以从这段感情的结束方面,来做分析,男方是否需要对女方造成的情绪后果做出侵权赔偿责任。法律却不支持单纯因为分手,去做出赔偿主张。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依法需要做出民事损害赔偿。

构成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这四个要点。

第一、实施了违法侵权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
第二、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并且造成了重大过失。
第三、产生了人身、财产损害等后果。
第四、违法的行为跟损害存在法律上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以说,朱女士身心遭受损害,是否可以找前男友主张赔偿,就要看前女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男女双方自愿恋爱、后期自愿分手,本质不构成侵权,男方不需要做出损害赔偿,毕竟,单纯的分手,并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在法律的适用范围内。

只有侵害了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是法定的人身权益侵害,受害的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恋爱自由,只能道德谴责,或者说对方是渣男,可惜的是,他的行为并不违法。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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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60
用户10xxx60 3
2026-06-2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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