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带着一岁的宝宝骑电动车回家,中途突遇暴雨,女子为了安全,躲进路边的饭店屋檐下避雨,没想到刚呆了几分钟就遭到保安驱赶,理由是电动车不够美观,影响饭店生意,女子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引发众怒。
素材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那天,刘女士(化名)本是带着一岁的宝宝回家,天上却突然掉起来雨点,刘女士怕小雨变暴雨,忙加快了骑车的速度。
可暴雨还是抢先一步而来,雨天路滑,孩子又小,刘女士便想着不如先停车躲一会雨,等雨小一点再走。
她环视了下周围,发现路边一家饭店的屋檐宽大,十分适合避雨,于是,便将电动车停在了饭店门口,随后抱起宝宝躲进屋檐下。
可没想到,刚呆了没几分钟,饭店保安就来下了逐客令,“女士您好,我们这边不允许门口停放电动车,还请您开走。”
刘女士立马强调自己不是故意停在这里的,影响饭店生意的,“大哥,你看我这还带这个孩子,我们就是来躲会雨,等雨小了,我们马上就走。”
可保安面对刘女士的恳求,表示自己也是按规矩办事,还请刘女士配合。
看保安态度如此强硬,刘女士只能带着孩子再次撤回雨中,狼狈地离开。
事后,刘女士将这段有些心酸的经历发到了网上,不少网友对此愤愤不平。
这件事在网上发酵后,店家已经出来道歉,但网友们却并不买账,怒火也并未平息。
大家之所以火气这么大,不仅在于对人性的失望,更多的是共情母子俩的遭遇,因为在广东这个地界,太多人都有过突遇暴雨无处躲避的经历。
但在这个至暗时刻下,看着浑身湿漉漉的母子俩是个人都无法置之不理,可保安却进行了无情的驱逐,这才是最令人寒心的地方。
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暴雨时不让行人躲避是违法的,但若在极端天气下,若拒绝提供帮助导致行人因此上午伤亡,可能会负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这个法条说的是“安全保障”,但在极端条件下,经营场所有有必要对待遭遇困难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或庇佑,这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的范围已经越扩越大,特别在极端天气下,这种救助就更为必要。
如果母子俩因为遭到保安驱逐而生病或者遇到危险,是可以主张对方侵权的。这属于对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且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保安的做法虽然没错,做出的行为也在规定制度内。但对于在雨中瑟瑟发抖的母子俩以“电动车停在门口不美观”进行驱逐,这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让得知此事的大众都愤怒不已。
如果保安能在暴雨天伸出援手,递上一杯热水给刘女士母子俩一个庇护地,或许这就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制度是冰冷的,但人情应该是温暖的,千万别让规章制度凌驾于基本的人道主义之上,那才是真的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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