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个叫刘某的老板,婚内找了个年轻姑娘王某,俩人好了五个月。每次睡完觉刘某哐哐砸钱,砸着砸着腻了,分手了。分完手他回过味来,觉得这买卖亏大了,凭什么白白扔出去五十万,连个响都没听着。于是反手把人告上水磨沟区法院,理直气壮——我是冲着结婚才给的钱,这叫附条件赠与,婚没结成,你一分不少全给我退回来。
结果法院驳得干干净净,五十万零三千,一毛没判回来。
这事乍一听有点邪乎吧?转账记录白纸黑字,真金白银花出去了,怎么就要不回来呢。关键就藏在刘某自己都绕不开的一个坎儿上——他砸钱那阵子,家里老婆还没离呢。
婚内的钱,默认是两口子共有的,你刘某瞒着老婆给外头的女人转账、买金镯子、买手机,这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不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还踩了公序良俗的红线。《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这种赠与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但注意了,站不住脚不等于你刘某能把钱拿回去。你侵害的是前妻的权益,只有她才有资格去追,你一个出轨的人,自己就是过错方,法律不可能让你一边拆家一边还装受害者。
那离婚以后转的那12万4呢?法院认定是普通恋爱赠与。聊天记录王某多次拒收,劝他别乱花,是他自己非要塞,非要买。从头到尾,俩人就没什么"这钱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约定,白纸黑字拿不出来,口头也没提过。恋爱期间主动给的财物,交付完了就是生效了,不能因为后来黄了就反悔。
说到这儿,肯定有人要杠——民法典里不是写着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婚没成可以要求返还吗?没错,但老铁们,前提是你得拿出证据,证明双方当时确实约定好了。这个案子王某从头到尾没承诺过结婚,还一直拒收,法院又不是儿戏,哪能凭刘某单方面一句"我奔着结婚去的"就给认定。
这类扯皮这几年屡见不鲜,各地判法也不统一。有的法院支持全返,有的盯着有没有结婚约定,还有的看交往长短和当地消费水平,酌情退一部分。但回到刘某这个案子,法院判得没毛病。婚内出轨花老婆那份钱在外面充大爷,分完手又拿结婚当幌子往回要——算盘珠子蹦到法官脸上了,法律能惯着?
成年人谈恋爱,主动给出去的东西就别琢磨往回掏。尤其是结了婚的人,管不住自己还管不住钱包?官司打输,脸也丢干净了。
不过话得分两头说。刘某现在败诉,王某暂时松口气,但如果前妻知情后反手起诉,婚内那27万6,王某照样得老老实实吐出来。这把剑还悬着呢,只是暂时没掉下来。
恋爱里头的大额转账,分手后到底怎么分才算公平?你们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