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天津,男子因生病住院治疗,康复后医院出具了出院小结后。可谁知男子拿着出院小结离开后,竟然又折返回病房内,还晕倒了。等医生发现时,男子已经不行了,虽然医生还是抢救了下,但男子还是不幸离世,这下医院倒霉了。男子的家属得知后,认为是医院没有管理得当,男子晕倒多时都没人查看,故要求医院赔偿23万余元。医院方认为自己无责,拒绝理赔后就被男子家属告上了法院。没想到,法院竟真的判医院担责了。
案情是这样的,男子刘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生经过诊断,认为男子有脑梗塞、心脏病、高血压、高血脂、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等,情况有些危险,所以建议刘某最好住院治疗。
刘某非常惜命,知道这些疾病随便一个都有可能致命,所以自行办理了住院手续。
然而刘某在医院躺了三天,什么事都没有,这下他就待不住了,认为医院就是在坑他钱,于是要求医生给他办理出院手续。
医生多次劝说无果后,给刘某出具了出院小结,并提醒刘某要注意哪些事项,给了刘某一些医嘱,并进行了一些诊疗行为,以确保刘某真的没事了。
之后,刘某拿着出院小结就离开医院,但他并没有去其他地方,只是在医院门口逗留了2个小时。随后刘某竟折返回医院,一个人悄悄来到之前的病房躺下。
当时护士站的护士还以为刘某是哪个病人的家属,就没当回事,可2个小时后,护士查房发现刘某时,他已经晕倒在病床上。护士立即通知相关医生过来抢救,但最终未能将刘某救活。
后经鉴定,刘某的死因是因心脏病导致猝死,但医院并没有对刘某的病情突发时间进行记录,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刘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比较轻微。
刘某家属拿到鉴定结果后,认为刘某只是走出了医院,并不是办理了出院手续,所以理直气壮地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管理不当的职责,赔偿刘某家属23万余元。
医院方自然感到委屈,刘某明明都已经出院了,是他自己跑到医院病房内晕倒的,也没有提前告知护士,而且护士发现后,还对刘某进行了抢救。
医院认为,刘某既然已经出院了,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已经结束。在刘某没有新的诊疗前,他自行到医院病房晕倒,这不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那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事医院在事发当天早上8点给刘某出具了出院小结,但医生之后又给刘某做了一些诊疗,并出具了临时医嘱,未见“办理出院”等相关手续。
正常来说,办理出院的程序应该是出具出院小结,医嘱停止、床位释放、财务结清,然后才是出院。
但现在刘某手中只有出院小结,没有去办理其他出院程序,所以无法证据刘某已经办理了出院手续。
况且刘某离开病房后又回到病房,护士却没有任何干预行为,这也有理由相信刘某尚未办理出院。
考虑到医院方没有确切记录刘某的具体发病时间,这属于医院方管理不当的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医院方应当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刘某家属11.8万余元。
医院方自然不服,认为刘某就是要出院,而不仅仅是走出了医院。医院的管理上确实有过失,但刘某擅自进入病房晕倒,是刘某自身的问题,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医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责任划分合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已经办理了出院手续,而医院在二审中,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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