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女子下夜班后约男同事一起喝酒,喝完酒后又发生了亲密关系。女子睡醒后准备叫醒男同事,却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呼吸,吓得女子立即报了警。后经鉴定,男同事是猝死的。女子称发生关系时,男同事并没有任何不适。事后,男同事的家属去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遭到驳回,人社局认为这不属于工亡。无奈之下,男同事的家属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据悉,刘女士与男同事陈某是一对恋人,二人在一家饲料厂工作,陈某是一名外派到诏安县的销售人员。
事发当天,早上7点多,刘女士下了夜班后,依旧兴奋异常,于是就联系陈某一起去吃早饭,期间还喝了点酒。之后,刘女士跟着陈某来到他的出租屋内,二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下午2点多,刘女士醒来后发现陈某倒在地上,于是推了推对方,结果发现陈某毫无反应。刘女士一开始还以为陈某与自己搞恶作剧,结果无论怎么使坏,陈某就是不醒。
这下刘女士开始慌了,她去探了探陈某的鼻息,发现对方竟没有了呼吸,吓得立即报了警。后警方通知了医护人员到场,后经鉴定是猝死。
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后,对刘女士进行了询问,刘女士称二人吃饭、喝酒、发生关系时,都没有发现陈某有任何的异常。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了解了情况后,认为陈某突然死亡属于工伤,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可人社局认为陈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陈某是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具有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的特性。
陈某家属不服,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坚称陈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陈某家属称,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方式是计时工作制,所以没有具体的工作时间。
陈某每天都需要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度,以及次日的工作规划,而且陈某当时在公司随时可以下达任务,陈某也随时要汇报任务进度。
其次,陈某作为公司的外派销售员,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经常需要去拜访客户、推销产品等。
更何况案发当天陈某还是处于出差状态,而出差期间应当属于持续的工作时间。
再次,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明,确认陈某在事发当天上午出门拜访了客户,后因身体不适回到办公室休息。
综上,陈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人社局不予以认定属于违法,请求法院驳回人社局的认定。
但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作出了驳回陈某家属诉请的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在事发当天上午外出工作了,警方虽然出具了证明,但在事后又出具了《补充说明》,载明无法确认公司销售经理与陈某一同外出工作,所以无法证实陈某去拜访了客户,以及身体不适的情况。
其次,陈某虽然是销售人员,但也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固定的办公时间,并不是只要出差就算持续的办公时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劳动者放宽一些条件,可以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予以适当的延伸,但必须建立在合理范围内。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在发病前在合适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陈某的家属对于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不服,于是申请了再审。
最终,再审法院还是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请,认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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