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是上门女婿,嫌自己在老婆家没地位,就要闹离婚。妻子要两个女儿都归自己,每月只需这男的掏2500块抚养费,他不干,非要分一个过来。两个女儿也不愿意跟他,这男的就是不服软。最后,这案子这么判。
向某是个上门女婿,家住在湖北。当年入赘到卢家,小两口原本的日子过得不错,还生了两个女儿。
但在卢家这些年,向某一开始还觉得没啥,后来心里越来越不舒服,越来越觉得压抑。
首先是村里人的一些闲言碎语,说他是吃软饭的,没有本事的男人才做上门女婿,背后就这样指指点点,让向某很没有男性尊严,觉得自己抬不起头来。
更让他觉得刺心的是,两个女儿都随了母姓,一个跟向某姓的都没有。这让他一个大男人的脸往哪里搁呢?
他心里不是滋味,总觉得这家人没把他当自己人看。卢某和向某的婚姻,就这么一天天磨出了裂痕。
感情没了,日子过不下去了,俩人三天两头因为一点小事吵架。向某的妻子卢某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也想让女儿生活的更好一点,所以就提起了离婚诉讼。
卢某的态度很明确,说向某也没啥赚钱的能力,所以两个女儿都归自己养,但向某毕竟是当爸的,所以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稍微意思一下也是应该的,而且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凭票据可以分摊。
向某一听就炸了,说两个女儿一个都不跟我姓,凭什么都归你?我至少得养一个!
这些年做上门女婿,向某觉得自己没得到过应有的尊重。女儿随母姓这件事,他忍了很多年,现在离婚了,他至少想把一个女儿的抚养权争过来。
在他看来,养一个跟自己姓的女儿,算是给自己留点念想,卢某不能这样咄咄逼人。
但是两口子争夺抚养权,还是要考虑一下女儿的看法的。不是大人们一拍脑门儿就能决定的事。
两个女孩都已经年满8周岁,法律上这个年龄的孩子,在判抚养权的时候会问一下她们的意愿。两个女儿的回答很干脆,都说想跟妈妈生活。
向某一听,心凉了一大截,他心想自己平时待孩子也不错,咋就没人跟自己呢?
所以他还是不肯让步,坚持要抚养其中一个女儿,还要求给他时间,让他去提交所谓的“共同债务证据”。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女儿归他养一个,他就不用付那个孩子的抚养费了。提债务,意思是家里还有债没还,能分的钱就少了,那他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也就少了。
争孩子的目的也就明明白白了,向某不是真想要孩子,是不想出钱。哪怕就算女儿都归母亲,他也不想轻易掏钱。
很难说向某是真正爱孩子,还是爱自己的面子。
针对这个复杂的情况,调解员一次次把双方拉到一起谈,一谈就是好几个小时。向某心里的疙瘩,卢某的怒气,以及孩子们的意愿,把每一方的诉求都掰开揉碎了讲。
磨到最后,向某终于松了口。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女儿都由卢某抚养,向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各500元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各担一半,卢某保障向某的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在这个案子中,向某也好,卢某也好,都用共同抚养孩子的责任,谁也无法剥夺或者推脱。
但是抚养权判给谁,是看“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两个女儿一直跟着卢某生活,感情更深,而且孩子自己也想跟妈妈,最后判的时候,肯定是考虑了这一点。
孩子跟谁姓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能不能健康长大。
你觉得这个案子判的对吗?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