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19岁男子带着17岁女性朋友一起嗑药,趁女性朋友意识模糊时,将其带回家中,还脱光了对方的衣服。可谁知因为药效起了作用,导致男子没办法继续下去。后女性朋友恢复意识,得知是男子脱了自己的衣服,还准备发生关系,气得直接报了警。这下男子惨了,他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据悉,男子金某和女子龙某本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总有朋友说二人能成一对,但龙某对金某没有一点感觉,只是将金某当成好哥们。
2025年8月28日,金某与龙某带着网购来的普瑞巴林和愈美片,去看望共同的朋友杨某,三个人围在一块儿嗑起了药。
其中,普瑞巴林是一种抗癫痫的药物,能缓解神经疼痛,而愈美片具有镇咳、祛痰作用,但服用过量会产生头晕症状。
当时龙某服用了12粒愈美片,而金某和杨某服用的是普瑞巴林,分别是8粒和4粒。
也许是金某的体质较好,他服用药物后,反应没那么激烈,可龙某却在半小时后,出现了意识模糊的情况。
杨某担心龙某身体有问题,建议先送龙某去医院,但金某却表示没事,直接带着龙某回了家。
这时,金某看着龙某躺在床上,心中顿时升起了一丝邪念,他上手脱掉了龙某的衣服,还对着意识模糊的龙某说脱光了睡得舒服一些。龙某迷迷糊糊下,配合金某脱光了衣服。
随后,金某打算趁着龙某这种情况,与龙某发生关系。可谁曾想,金某也服了药物,而且药物的功效尚未缓解,所以导致他无法实施接下来的行为,只能干看着。
不久后,龙某逐渐恢复了意识,她发现自己光着身子躺在金某的床上,立即意识到不对劲。后经质问,金某承认对龙某动了邪念。
龙某对此气愤不已,自己把金某当朋友、当兄弟,可金某居然惦记自己的身体,她无法忍受,于是直接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金某承认的确是想趁龙某意识模糊,欲和龙某发生关系。后警方对金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有人认为,金某不是没有对龙某做什么吗?为什么还要刑事处罚?
其实从结论上来讲,金某的确没有对龙某做什么,但刑事案件不仅仅看结论,还要看作案的过程,并不是结果没什么,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故意杀人,只要行为人有预谋,且付诸了行动,哪怕没有达到杀人的目的,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理,金某将意识模糊的龙某带回家后,脱光了龙某的衣服,是打算与龙某发生关系的。
在这种条件下,金某的行为符合强 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外的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金某的行为仍构成强 奸罪。
不过,金某毕竟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没有与龙某发生关系,所以金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明显的区别就是,未遂是指想做但没办法做,中止是指能做但不愿做。
其实区分二者关系,还是需要在主观层面来判断。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金某到案后有坦白行为,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金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金某服法服判,没有上诉。
目前,普瑞巴林和愈美片已被列入药品管理范畴,对于采购流程进行了全程监管。
最后,女孩子还是要自尊自爱的,也不要相信那些男女之间纯洁的友谊,如果男女之间没有互相欣赏和喜欢,是很难成为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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