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失误凭什么判我无期!”2006年,山西小伙在一故障ATM机上多取17万,被抓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发民众热议,后来小伙怎么样了?
主要信源:(中国经济网——ATM机频涉案"堵漏"成焦点 观点交锋中看许霆案)
许霆来自山西襄汾,高考失利后选择南下,现实却远比想象骨感。
学历不高,技能缺乏,他在求职市场上屡次碰壁,最终落脚在一家物业公司,成为一名月薪微薄的保安。
薄的收入在大城市的消费面前捉襟见肘,他成了典型的“月光族”。
那年4月下旬,他银行卡里的余额仅剩170余元,生活拮据到了极点。
21日晚,他前往天河区的一家商业银行ATM机取款。
就是在这样一个普通的夜晚,一个偶然的机械故障,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许霆原本打算取出100元应急。
在操作过程中,他误按成1000元。
令他错愕的是,机器竟然如数吐钞。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查询余额时发现,账户实际只扣除了1元。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系统漏洞,许霆的心理防线在短时间内崩塌。
在贪念的驱使下,他并未停止操作,而是选择在深夜反复取款。
整个过程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他利用系统的错误逻辑,先后操作171次,累计取走现金17.5万元。
得手后,他与在场目睹部分过程的同事郭安山一同返回宿舍。
次日,两人再次前往该网点,利用故障继续取款。
郭安山在此过程中也取走了1.9万元。
随后,两人因心虚选择辞职潜逃。
许霆携带巨款回到山西老家,郭安山则返回湖北。
银行在日常对账中发现了这笔巨额亏空,随即调取监控锁定了许霆和郭安山。
经核查,故障源于ATM机系统升级时的参数设置错误,导致持卡人取款时账户扣费异常。
银行方面首先尝试联系许霆归还钱款,但沟通未果。
2006年4月30日,银行正式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报案。
郭安山在潜逃一段时间后,因心理压力巨大,主动向湖北警方自首,并全额退还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自首和退赃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而许霆在潜逃期间,将大部分赃款挥霍。
2007年5月,警方在陕西宝鸡将许霆抓获。
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异常,明知资金不属于自己,仍多次恶意取款并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激烈争论。
公众和法学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为定性上。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使用的是真实银行卡,输入的是正确密码,取款行为本身符合正常操作流程,银行过错在先。
因此这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应上升到刑事高度。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许霆在发现系统故障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争议的焦点还在于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量刑是否过重。
面对舆论哗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中关于主观恶性和银行过错的部分,认为该案有别于典型的盗窃金融机构犯罪。
2008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
但鉴于银行系统存在故障这一诱因,许霆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予以大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随后再次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服刑期间,许霆因表现良好获得假释,于2010年7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许霆试图回归正常生活,他回到山西老家,结婚生子,从事过多种体力劳动,生活一度拮据。
然而“盗窃犯”的案底如同一个永久的烙印,始终困扰着他。
他多年来坚持申诉,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而是银行系统错误导致的民事纠纷。
他的代理律师也从金融规则角度提出,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银行未能拒付属于自身失误。
但迄今为止,他的申诉均被法院驳回。
许霆案早已落下法槌,但它留下的法律命题和社会思考远未结束。
这个案件之所以成为经典判例,在于它罕见地将一个普通人在极端诱惑下的心理博弈推到了司法显微镜下。
从法律层面审视,法院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即当机器(如ATM机)代表金融机构执行职能时,利用其故障进行恶意侵占,等同于对金融机构财产的侵犯。
尽管银行有过错,但这并不能抵消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
重审判决将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惩治了犯罪,也考虑了个案的特殊诱因,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