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去看歌剧时,期间见歌剧已经开幕,身边的一名大妈仍在与朋友说话,便转头、将手挡在嘴前朝大妈“嘘”了一声。谁料,20多分钟后,大妈声称自己的耳朵不适,并认为是女子朝自己“嘘”造成的,要求女子带自己去医院,因遭女子拒绝,先是报警,而后又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7.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那天晚上,下班后的倪某特意买了一张歌剧票,想给自己放松一下。剧院里灯光渐渐暗下,随着最后一遍提示音响起,观众纷纷安静下来,舞台上的演员缓缓登场,悠扬的音乐在剧场中回荡。
倪某坐在自己的位置上,正准备沉浸式欣赏演出,却发现坐在身旁的一位大妈仍然和同行朋友有说有笑,声音虽然不算特别大,但在安静的剧院里却显得格外明显。
附近不少观众都忍不住朝她们看去,却没人出声提醒。
倪某犹豫了一下,担心直接说话会影响更多观众,便轻轻转过头,将手挡在嘴边,小声朝大妈发出了一声“嘘”,示意对方保持安静。
大妈当时没有回应,和朋友停止了交谈,剧院也重新恢复了安静。
倪某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二十多分钟后,剧情正演到高潮,大妈却突然捂着耳朵,一脸痛苦地转过头,对倪某说:“你刚才那一声,把我耳朵震坏了!”
倪某愣住了,以为对方是在开玩笑。
可大妈越说越激动,坚持认为倪某发出的“嘘”声尖锐刺耳,穿透力极强,导致自己耳朵一直嗡嗡作响,现在已经出现耳鸣、头晕等症状。
倪某解释:“我只是正常提醒您安静,不可能把耳朵震坏。”
谁知,大妈根本不听,坚持要求倪某陪自己去医院检查,还表示检查费、误工费都要由倪某承担。
倪某觉得事情越来越离谱,当场拒绝。
演出结束后,她准备离开剧院,大妈却一把拉住她,不让她离开,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各执一词。
大妈反复强调,是倪某故意朝着自己的耳朵发出巨大“嘘”声,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
倪某则表示,当时自己只是礼貌提醒,对方说话影响演出,全场很多观众都能证明,而且双方距离并不近,所谓“一声嘘震伤耳朵”根本没有依据。
在民警协调下,大妈还是坚持前往医院检查。
医院随后进行了相关检查,但检查结果显示,大妈并没有发现明显异常,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耳部不适与倪某当时发出的“嘘”声存在因果关系。
当晚,在派出所调解室里,民警耐心劝说双方。
考虑到事情继续闹下去没有意义,倪某虽然一直觉得自己没有责任,但还是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当场向大妈表达了歉意,希望双方各退一步。
大妈最终也表示接受道歉,同意不再追究。
双方随后签署了调解和解协议。
仅仅过了几天,她却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
原来,大妈又将她告上了法庭。
这一次,大妈提出了七万五千余元的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
更令人意外的是,大妈推翻了此前签署的和解协议。
她在诉状中表示,当天签协议时已经很晚了,自己检查完身体后十分疲惫,整个人昏昏沉沉;
民警一直催促签字,而且协议内容没有认真阅读,甚至认为有人遮挡了协议内容,因此自己并不知道签的是调解协议。
大妈认为,自己是在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
与此同时,她依旧坚持认为自己的耳部不适就是倪某那一声“嘘”造成的。
法院审查认为,从现场情况以及双方签字过程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
本案中,医院检查结果未显示明显损伤,大妈也未能提供医学鉴定、专家意见等证据证明耳部不适系倪某发出“嘘”声直接导致。
相反,根据剧院环境、双方距离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倪某只是出于维护剧场秩序作出的正常提醒,其行为本身并无明显违法性。
对于七万五千余元的赔偿请求,大妈同样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或与倪某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大妈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以及要求倪某承担赔偿责任,均不能成立。
法院依法驳回了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