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洗煤厂工人在作业时,一辆铲车,将煤炭从工人头顶卸下,将他掩埋了,两个小时之后,铲车作业时才发现了工人,可他失去了生命,事发之后,赔偿的事情还没有解决,煤厂就撕毁封条,私自复工,家属报了警,但是事故调查两个多月还没有结果。
悲剧发生在4月6日,65岁的刘先生,正在正常工作,他的工作当时是在煤堆前用铲子铲煤,他像往常一样,挥汗如雨,勤勤恳恳地工作。
如此平常的一天,危险却向他袭来,他根本没有注意到,身后的一辆铲车,正在向他逼近。
当时的刘先生可能是在铲车的盲区,又或者是司机也是在正常作业,没有注意太多,毕竟这都是他们的日常工作。
如果没有意外,那是非常平常的工作。
偏偏意外就发生得那么巧,刘先生铲煤的工作区,正好是铲车司机要卸煤的地方。
卸煤的铲车,机器轰隆隆响,煤瞬间倾泻而下,正好从刘先生的头顶卸下,将刘先生掩埋。
机器的轰隆隆声响,掩盖了刘先生的呼救声。
周围没有工人注意到刘先生的遭遇,铲车司机也只听到机器的轰隆隆声,没有听到刘先生的呼救声,就这样,刘先生被煤堆掩埋了。
他连续4次被倾倒的煤炭掩埋。
可怜的刘先生,他的呼救声越来越微弱,直至消失,都没有人注意到他的遭遇。
直到两个小时之后,铲车继续作业,才挖到了刘先生。
当大家发现刘先生的那一刻,都慌了神,可一切都为时已晚了,此时已经没人能救得了刘先生。
事情发生之后,刘先生的女儿刘女士,她接到了父亲的噩耗,她匆匆赶来,想唤醒沉睡中的父亲,可她的父亲的遗体已经被送往殡仪馆了。
悲剧已经发生,刘女士失去了自己的父亲,刘家失去了顶梁柱,刘家人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
当时是在厂区,他们始终无法相信,危险会这么轻易发生!
他们不知道这样的事故,到底是碰巧的,还是另有隐情,他们只是想知道真相,只是想讨一个说法。
事情发生之后,负责人倒是主动上门了,和他们商量赔偿的事情,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家人,赔偿的要求肯定是高一点的,厂方的赔偿金额没有达到刘家人要求的,他们不欢而散。
他们等待着赔偿,却在这个时候,他们得知,已经被贴封条的厂区,封条被撕毁,他们居然在夜间违规生产。
已经发生了事故,他们却没有吸取教训,他们还敢违规生产,这实在是太危险了,事故出现过一次,就有可能出现第2次,他们没有整顿,就敢继续违规生产,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后来他们报了警,厂区才重新被贴上封条。
如今这件事已经发生两个多月了,刘女士和家人想要的赔偿迟迟没有到位。
至于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也还没有出来,刘女士和家人都非常着急。
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迟迟未走出悲痛中,厂区又没有给一个说法,他们的内心难以平静。
发生这样的事情,洗煤厂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铲车卸媒将刘先生掩埋致死,都说明厂方没有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违反了安全生产的规定,这就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厂区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就应当进行整顿,给工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同时要对刘先生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可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罚款数额可能更高。
因此家属可以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如果厂方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他们可以继续追究下去。
与此同时,厂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可能会面临着罚款,现在他们还出现私自撕毁封条,擅自复工的行为,这更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查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厂方私自撕毁封条,擅自复工,应当追究他们的行为。
刘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家属可依法获得: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6年度全国统一标准为 1,130,040元;
2.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
据悉,煤厂老板负债累累,名下应该没什么资产了,刘女士要想为父亲讨一个说法,这就麻烦了。
那么你认为该厂需要赔偿多少钱呢?来源:大河报 2026.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