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内蒙古两名分别仅12、13岁女孩,指控遭两名16岁男孩共同性侵。两名男生承认发生

内蒙古两名分别仅12、13岁女孩,指控遭两名16岁男孩共同性侵。两名男生承认发生关系,却辩称是双方自愿,还声称不清楚女孩真实年龄。警方立案后最终撤案,一户受害家庭选择不再追究,另一户始终无法接受,反复申诉却全部被驳回。

说白了,这就是一桩两个十六岁男生亲口承认和未满十四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最后却被认定无犯罪事实撤案的事,它撕开的口子让人细思极恐——以后侵害低龄女孩,只要咬死"她自愿、我不知道她几岁",是不是就能全身而退?

我看这事越琢磨越不对劲,据说事发在内蒙古乌兰浩特,2024年夏天,一个据说刚上初二的十三岁女孩和一个据说还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十二岁女孩,被两个十六岁的男孩带进出租屋发生了关系。

两个男生到案后没否认发生过性行为,但口径出奇一致:是女孩愿意的,而且我们看她外表不像不
满十四岁,不知道真年龄,警方先是立了案,几个月后直接出了撤案决定书,理由就是那句冷冰冰的"没有犯罪事实"。

一户受害家庭签了不予追究,另一户家长觉得咽不下这口气,反复申诉,据说到现在全被驳回。

我忍不住想问,按这个逻辑,到底什么样才算犯罪?非得把人打得重伤、捅出窟窿来才算有犯罪事实吗?

刑法早有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法律设十四岁这道红线,本就是因为这么小的孩子根本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性同意能力——她点不点头、抗不抗拒,在法律上都不影响"奸淫幼女"的定性。

两个男生都十六岁了,对"未满十四岁不能发生关系"这种基本法律常识不可能毫无概念,通过同学介绍认识、知道对方是同校或附近学校的学生,稍微上点心就能问出或看出大概年龄,凭一句"我以为她十五六"就想把责任撇干净,我觉得这很难说是合理信赖。

更让人担心的是司法先例——当然我不是说判例法,而是说社会观感。如果这类案子最终都能靠"自愿加不知道年龄"全身而退,那等于变相给潜在施害者递了一张免死金牌:挑低龄女孩下手,事前不核实年龄,事后统一答自愿、不知情。

十二三岁的小姑娘,有的连例假都没来全,一辈子心理创伤在那摆着,施暴者连个治安处罚都没有,换我是那个坚持申诉的家长,我也绝不接受。

至于另一户选择不追究,我也能理解,大概率是怕闺女被反复询问、反复回忆案发过程,二次伤害太重,只能忍痛认了,这不是认可结果,是无奈。

当然我也知道,法律对十二到十四周岁这个区间的"明知年龄"问题留了极小窗口,如果行为人确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已满十四且双方真正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理论上存在不认为是犯罪的空间。

但我认为这个门槛应该卡得非常严,绝不是嫌疑人随口一说"看不出来"就能过关,必须从衣着、言谈、就读年级、结识途径综合判断他应不应该知道,本案里通过同学引荐、同校圈层认识,这些细节至少说明"应当明知"是有探讨余地的,直接撤案说无犯罪事实,在很多人看来确实过于草率。

据说目前家属还在申诉,网上争议也没停,这事到底撤案合不合规,最终还得看上级检察机关进一步监督复查,我只希望每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子,别让法律保护幼女的底线在"自愿"和"不知道"四个字里悄悄塌掉。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观察和想法,你怎么看?你觉得"不明知年龄+自愿"该不该成为脱罪理由?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