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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约女子出来开 房,女子说自己没有钱,男子如果转账,她就出来,结果男子就

广西,男子约女子出来开 房,女子说自己没有钱,男子如果转账,她就出来,结果男子就转给了她,随后,女子就出去了。这个事情被人匿名举报给了领导,大家觉得这个事情有损单位和个人的声誉,于是没有报警,只是找到女子多次谈心,最后认为女子有卖 淫的违法行为,就和女子解除了劳动合同。女子不服起诉单位,认为自己和对方只是在恋爱,单位无权道德审判自己的私人生活。

据裁判文书网6月28日公布信息了解,护士马某(化名)已经在医院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在临床岗位工作,算得上是一名老员工,平时工作表现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直到2025年5月,一名男子主动联系她,希望见一面,还提出一起去酒店,马某没有马上答应,而是回了一句话:"你给我转账,我就出来。"

男子很快就转了一笔钱,之后,马某又说自己手头没钱,希望对方再转一些,用来支付住宿等开销,男子也没有犹豫,很快又转了500元。

等到下班后,两人按约见面,如果事情到这里结束,那大概率就是两个人之间的一次私人约会,可偏偏,这段聊天记录不知道怎么流了出去,还被人匿名举报到了医院。

举报内容认为,两人的聊天方式、转账记录以及酒店见面等情况,已经涉嫌存在违法交易,希望医院调查处理。

接到举报后,医院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先把马某叫过去谈话,第一次谈话,她解释自己和男子正在恋爱,情侣之间互相转账、一起出去住酒店都很正常。

医院没有接受这个解释,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谈话,最终,医院认为,她的行为已经影响单位声誉,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结果,马某完全不能接受,她觉得,自己有没有违法,不应该由医院说了算,更何况,公安机关没有找过自己,也没有任何行政处罚,更没有刑事案件,单位凭什么仅凭聊天记录,就认定自己违法?

她还认为,两个人如果真的是恋爱关系,那么聊天内容、转账记录本来就是私人隐私,现在不仅被人举报,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让她无法接受,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医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当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院并不认可这个结果,又把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到了法院后,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非常明确,医院一直坚持认为,聊天记录加上转账,再加上酒店见面,这几项证据放在一起,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作为医疗机构,有责任维护单位形象,对于可能损害社会评价的行为,医院有权进行处理。

而马某则认为,医院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推断,并没有任何执法机关认定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她反复强调,两个人是不是恋爱关系是一回事,但有没有违法,是另一回事。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医院的观点,判决中指出,到案件审理时,马某并没有因为涉嫌卖淫嫖娼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任何机关认定她实施了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仅凭聊天记录、资金往来和酒店入住等情况,并不足以直接证明存在违法交易。

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互相转账、共同承担消费,并不是少见的事情,如果没有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仅靠这些内容,就直接认定违法,证据并不充分。

除此之外,医院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件事情已经对医院正常工作、医疗秩序或者社会评价造成了实际影响,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医院继续上诉,然而到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医院的诉求,这起持续数月的劳动争议也最终画上了句号。

所以说啊,企业当然有权管理员工,也有责任维护单位形象,但这种管理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主观判断上。

如果员工真的存在违法行为,有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有法院的判决,单位依法处理没有问题,但如果只是根据举报、聊天记录或者个人猜测,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