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女友在酒店开房,两人浓情蜜意了一番,正准备睡觉,男子突然听到窗户有动静,他一看吓一跳!一个人影正蹲在窗外,手机伸进纱窗缝隙,把他和女友的全过程都拍了下来!这个人是谁?和该店有什么关系?
叶先生带着女友来上海旅游,入住了当地的一家店。
两人聊了会天,情到深处,发生了亲密关系。完事之后,两人都有点累了,打算收拾一下准备睡觉。
可就在这时候,叶先生听到窗户那边有动静。女友也听到了,不由得害怕起来。
叶先生作为男友,胆子还是大一些,于是他走到窗前往外看,只见一个人影正蹲在窗外,手机伸进纱窗缝隙,正在拍他们!
叶先生赶紧大喊了起来,那个黑影吓得拔腿就跑。叶先生也没看清到底是谁,于是赶紧报了警。
民警来了以后,调了该店监控,画面清清楚楚,一个陌生男子在多个房间门口贴耳偷听,最后蹲在叶先生和女友客房的窗外偷拍。
再查他手机,偷拍截图还在里头,铁证如山。
原来,从叶先生和女友踏入该店大堂那一刻起,这个人就盯上他们了。这名男子姓李,他跟着进了大堂,先坐电梯上了六楼,挨个房间趴门上听,啥也没听着。
这个人又折回一楼,听着声音找到了叶先生的房间。透过一扇没关严的窗户,他看到纱帘后面有一男一女正在亲密,动静挺大的。
他蹲在窗外,足足看了半个小时。他觉得不过瘾,又伸手扒开纱窗缝隙,还把手机塞进去录了十分钟像。
要说这个人也是有偷窥癖,小情侣的隐私就这样被他拍到了,还打算之后接着看。
幸亏叶先生发现了这个人,还报了警,才把李某让人震惊的癖好曝光了。
事已至此,民警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他实施了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但叶先生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他说,我跟我女朋友在房间里最私密的时刻,被人当猴看,行政处罚就完了?他越想越气,就把李某和该店一起告了,要求两方书面道歉,并赔偿26000元。
该店方面的态度很明确,一楼隐私性本来就差,你自己不关窗不拉窗帘,能怪谁?
最后,审理后认定,李某对叶先生入住该店后的房内行为进行偷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店作为场所经营者,对于李某的行为没有起到阻止的作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李某、该店向叶先生出具书面道歉声明;李某赔偿叶先生7000元(含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店对李某的赔偿义务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李某蹲在窗外偷窥半小时、偷拍十分钟,拍摄的是他人最私密的时刻,这种行为非常恶劣,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
对他作出行政处罚,判决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正是这条。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叶先生和女友入住的店说“一楼隐私性差”,但这个说法恰恰暴露管理漏洞,明知一楼房间隐私性差,为什么没有加强管理?再说也不是叶先生要求住在一楼的啊。
所以该店无法因为这个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类偷拍事件,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