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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女子凌晨剧烈腹痛,打了120,急救中心推荐他们到最近的医院,没想到来了

广东深圳,女子凌晨剧烈腹痛,打了120,急救中心推荐他们到最近的医院,没想到来了一辆救护车,将他们带到离最近医院,还远1公里的医院,他们根本不具备急救能力,眼看女子从意志清醒到腹腔大出血,情况非常危急,女子的丈夫下跪求医生,请求转院,那家医院却强留女子8小时,眼看女子快不行了,才给转院,但女子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她离世了。

眼看张女士意识逐渐模糊,剧烈的腹痛,腹腔大出血,已经让她濒临休克,张女士的丈夫再也无法冷静,他在医生面前,扑通下跪,苦苦哀求医生,请求转院。

可医生强制挽留了张女士8个小时,最后眼看张女士快不行了,这才同意转院,但一切为时已晚了。

这个悲剧发生在2025年的8月5日,当时已是凌晨了,54岁的张女士,突然感到剧烈的腹痛,丈夫看见张女士如此痛苦,就赶紧拨打了120。

急救中心当时推荐的是,离张女士家最近的三甲医院,路程非常近,当时张女士和丈夫只想赶紧到医院,就听从了建议。

可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到来的救护车,却抢单拉客,居然将张女士运到了他们车辆的所属医院,比最近的三甲医院要远1公里。

当时张女士的家属其实已经发现了,但是他们一心只想着让张女士赶紧得到治疗,至于到哪家医院,这都不重要,重要的张女士能够快点解决腹痛的问题。

偏偏这家医院根本没有抢救的能力和设备,张女士被运到这家医院之后,腹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她依然在腹痛中反复被折磨着。

在剧痛中,她的意志是清醒的,可以清楚地回答医生提的每一个问题,当时的张女士肯定是这么想的,只要她紧紧地配合医生,痛苦就会远离她。

殊不知她从意识清醒,一直配合到意识逐渐模糊,她依然被剧痛折磨着。

看到张女士的痛苦,家属不止一次地恳求医生,但是医生都没有同意转院,直到后来张女士的丈夫向医生下跪,医生看着快不行的张女士,这才同意转院。

在这个过程,张女士足足经历了8小时的痛苦,她从意识清醒到腹腔大出血,濒临休克,才得以转院。

而这8个小时,在距离4公里以外的三甲医院,随时有可能挽救她的生命,可这4公里的距离,却跨越了8个小时。

张女士虽然得以转到这家三甲医院,最终因为已经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她还是离世的。

得此噩耗,张女士的丈夫和女儿,都无以承受。

明明他们一开始就可以去三甲医院,那里有抢救的能力和设备,只要短时间内到这家医院,张女士随时可以挽救生命。

偏偏救护车所属医院抢单拉客,把张女士当做一块到嘴的肥肉,迟迟不肯放嘴,明明他们没有具备抢救能力,他们还眼睁睁地看着张女士的体征持续恶化,直到濒临休克,才同意转院。

这样的事情,绝不能轻易就此罢休,如果救护车从抢救生命的本质,转为抢单拉客,成为一门生意,恐怕每一个病人都将是他们的肥肉。

事情发生之后,这家医院被罚款7.6万。

可是一条生命,岂不能用7.6万来衡量,更何况如果这家医院的恶劣行为没有得到制止,受害的将不是张女士一个人。

现在这家医院已经推出120急救网络,取消了院前出车业务。

这种医院,利益至上,凌驾生命至上,让人不敢恭维。

救护车所属医院抢单拉客,他们显然已经违反了急救条例。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不管他们出车有多快,急救中心调度的是离张女士家最近的三甲医院,他们就不能抢单拉客。

可是他们不但抢单拉客,甚至不愿意放病人转院,罔顾病人的生命,实属不可原谅。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予以安排,但不得危及患者生命安全。

发生这样的事情,当然要对这家医院进行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
(二) 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车辆的;
(三)不按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

可仅仅如此还不够,张女士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失去生命,他们违反相关法规就已经证明他们存在过错,所以他们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张女士的离世,他们不但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对于张女士的遭遇,你有何看法?来源:政风热线 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