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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山东青岛,4名好友聚餐4小时喝光36瓶啤酒。散场后,34岁男

“悲剧还是发生了!”山东青岛,4名好友聚餐4小时喝光36瓶啤酒。散场后,34岁男子贾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及路灯杆,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家属将3名同饮好友告上法庭索赔99万余元。大家原本以为同桌好友要承担高额赔偿,法院划分主次责任后的判决结果出乎不少人的意料!

组局的是刘某。2025年9月13日晚上,他约了贾某、蔡某、于某三个哥们儿,在青岛城阳区找了家饭店。四个人从傍晚喝到深夜,四个钟头干掉了36瓶500毫升的青岛啤酒。中间贾某媳妇还打过电话来问几点回家。现在回头看这通电话,就像个无声的提醒——家里人等着呢,可酒桌上没人在意。

散场了。三个朋友相约去打台球,贾某一个人溜达到自己开的汽车维修中心。到了自己地盘,他没在店里凑合一宿,脑子一热推出电动车就骑上去了。头盔?没戴。结果可想而知。醉醺醺的贾某根本控不住车,径直怼上路沿石和路灯杆。颅脑损伤,当场没了。34岁,正当壮年。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写得明明白白:“贾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系一方过错。”翻译成人话——你自己全责。

家属不干。好好的大活人吃顿饭就没了,仨朋友管都没管。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索赔99万多。

很多人第一反应:仨朋友怕是要赔惨了。四个人喝36瓶,平均一人9瓶,醉成那样还让人骑车走,怎么着也得担个大头吧?

法院判下来,所有人都愣了。

法院说,三个朋友确实有过错。啥过错?你们仨去打台球,贾某骑车走了,你们没确认他当晚是不是在汽修店过夜就径自离开。作为同饮者,对醉酒同伴的归家方式有注意义务——这个义务你们没尽到。

但——这个“但”字分量很重——贾某是成年人,34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啥酒量心里没数?喝醉了还骑车?不戴头盔?《民法典》第1173条写得清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贾某自己的重大过错,直接决定了仨朋友赔不了多少。

法院把三个人的责任掰开揉碎算了笔细账:刘某是组织者,责任最重,4%;于某在贾某喝到趴桌休息时还两次要酒递酒,3%;蔡某明知道贾某家庭住址却没过问,3%。加起来10%。17.7万多。刘某掏7万多,蔡某和于某各掏5万多。99万的诉求,最后判了17.7万。这落差够人咂摸一阵子了。

其实类似的案子全国各地判过不少。

内蒙古科左中旗有一起,白某2跟六个朋友聚餐喝酒,结束后坚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单方事故身亡。法院判他自己承担92%,聚餐组织者白某1担3%,孙某和魏某各2%,胡某2担1%。比例跟青岛这个案子几乎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山东郯城那起更典型。郑某跟客户吃饭喝酒,醉驾摩托车出事身亡。组织者宋某担15%,共饮者刘某某担1%,六个同餐没喝酒的人一分不赔。为啥组织者担得多?因为他是组局的,责任本来就重。

河北石家庄也有一起。边某邀了五个朋友聚餐,散场后醉骑电动车出事身亡。法院判边某自己担主责,五个朋友各担1%,加起来5%。

还有四川邛崃那个案子,胡某文醉驾身亡,家属索赔43万多,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同饮者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跟死亡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些案子背后的逻辑就一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你有过错才担责,没有就不担。同饮者的义务是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不是无限连带责任。

说白了,朋友有提醒、劝阻、照顾的义务,但你不能把自己的命交到别人手上。

这话听着有点冷,可法律就是这么回事。

贾某走了。留下的是家人一辈子的痛,还有三个朋友这辈子甩不掉的愧疚和赔偿。36瓶啤酒换一条命,这账怎么算都亏。

信源: 红星新闻、上游新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封面新闻、新浪新闻等多家媒体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