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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吧!”广州,男子以总价168万元把房子卖了,也就是每平方2.6万元,办

“自认倒霉吧!”广州,男子以总价168万元把房子卖了,也就是每平方2.6万元,办理完所有手续,买家也拿到了房产证准备入住。然后没过多久,男子得知房子马上要拆迁,补偿每平方6万元,这样男子就直接损失200多万元,他急眼不干了,要求退房退款,当然被买家拒绝,于是男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判了。

男子把房子挂到中介那儿卖,有个买家看中了,最后谈妥的总价是168万,算下来大概每平方两万六。

这价格在当时的市场行情里也不算离谱,就是个正常买卖。

买房那人是真打算自己住的,前前后后看了半年房子才定下来,手续办得也挺顺当,首付、贷款一路下来,没过多久房产证也拿到了,人也搬进去住了。

结果搬进去还没几天,拆迁风声就来了,房东一打听,房子划进拆迁范围了,补偿标准还不低,每平方能给到6万块钱。

他拿计算器一按,如果按这个标准补,自己能拿四百来万,比卖房那168万多了足足200多万。

这差价一出来,他肯定坐不住了,觉得自己亏大了,就去找买家,说房子我不卖了,想把钱退回去,把房子要回来。

买家肯定不干啊,白纸黑字合同签了,房本都到手了,凭啥你说反悔就反悔。

房东协商不成,就把买家告到法院了,他在法庭上说,自己那阵子正好在异地照顾生病住院的家人,后来又忙着办丧事,根本没心思关注广州这边的拆迁新闻,要是早知道要拆,打死他也不会卖,所以这合同自己属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

买家那边也委屈,说我就是买个房自己住,不是炒房,这168万也是市场价,没占谁便宜,交易都是自愿的,合同哪能说废就废。

法院最后判的是驳回了房东的全部请求,意思就是合同有效,不能反悔。

法官的逻辑很清楚,说重大误解指的是对房子本身的情况搞错了,比如面积、位置、质量这些,但房东卖房的时候对这些都清楚得很。

至于后面突然要拆迁,这事儿在签合同那会儿谁都不知道,属于后来的新情况,不能拿后来的事去反推当时卖亏了。

房子作为商品,价格涨涨跌跌很正常,赶上拆迁补偿高,这属于商业风险,得自己担着,不能因为没赚到拆迁的钱就说合同有问题,不能这么不讲契约精神。

法律讲的是白纸黑字和契约精神,只要交易时候是公平自愿的,手续都走完了,就不能因为事后发现卖便宜了就想推翻重来。

这事儿在网上传开之后,不少人替房东惋惜,觉得200多万说没就没了,搁谁身上都肉疼。

但惋惜归惋惜,冷静下来看,法院这个判法没什么毛病。

咱得把两件事分开:一个是“亏了”,一个是“违法了”。

房东确实亏大了,这点谁都承认,但亏了不代表买家有错,更不代表合同就得作废。

整个交易过程是透明的,房子啥样、啥位置、啥面积,房东一清二楚,买家也没藏着掖着,价格也是当时市场价,没压价没欺诈。

既然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手续也走完了,这合同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

很多人可能觉得房东可怜,但法律不能光看谁可怜就向着谁,要是今天因为房子涨价了就能反悔,那明天房价跌了买家是不是也能退房?市场秩序就乱了。

契约精神这东西,说大点是社会运行的基石,说小点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今天你卖房签了合同,明天发现卖便宜了就撕毁,那以后谁还敢痛痛快快做交易?都得防着对方事后找后账。

房东对房子的基本情况一点没搞错,至于拆不拆迁,那是外部政策变化,不属于合同内容。

拿自己那段时间忙、没看新闻来说事,法院确实没法支持,因为法律不关心你当时忙不忙,只关心签合同的时候你是不是清醒的、自愿的。

站在买家角度想,人家就是老老实实买个房过日子,钱花了、贷款背了、住进去了,结果前房东跑来要收房,换谁都得懵。

法律要是不站买家这边,那以后买房的人心里永远不踏实,生怕哪天卖家反悔,这社会成本就太高了。

所以说到底,房东只能自己咽下这个苦果,不是法律冷血,而是规则摆在那儿,谁都得守。

《民法典》里关于重大误解和合同撤销的规定。第147条说,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但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有严格界定,指的是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基本内容的认识有根本性错误。

房东对房子本身的认识完全准确,拆迁补偿是交易完成后的政策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的误解对象。

法院认定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构成可撤销事由,判决于法有据,也符合维护交易稳定和契约精神的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