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持刀砍伤民警,法院判“定罪免罚”:这判决到底冤不冤?
河北唐山的一起案件,最近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事情是这样的:当地一户人家,20年前花了5万块钱,承包了一个废弃大坑,合同一签就是50年。谁也没想到,20年后这块地被征用了。
因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这家人拦着施工队不让进场。民警到现场处置,在执法过程中,女子的丈夫被民警从车上拽了下来。女子一着急,竟然摸出一把菜刀,把民警给砍伤了。
事后,女子因袭警罪被提起公诉。
按理说,袭警可是重罪,刑法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一审判决:女子行为构成袭警罪,但综合考虑事件背景、双方过错及个人情况,最终定罪免罚。
消息一出,舆论直接炸了锅。
支持者说: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很多人觉得,这个判决很人性化。
首先,这家人不是无缘无故闹事。20年前花了5万块承包的坑,那可不是小数目。按照当时的物价,5万块能在唐山买一套小房子了。结果地征用了,补偿方案不满意,换谁心里都不好受。
其次,民警执法过程中,把女子的丈夫从车上拽下来,这个动作是否规范、是否过度,也存在争议。女子看到丈夫被“暴力执法”,一时冲动护夫,虽然方式不对,但情有可原。
再者,女子事后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民警伤情不重),而且家里还有老人孩子要照顾。如果真要判实刑,一个家庭可能就毁了。
反对者说:袭警必须严惩,不能开这个口子
但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袭警就是袭警,不管什么理由,都不能动手!”
这是很多人最核心的观点。警察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如果每个人觉得自己“有理”就可以对警察动手,那社会秩序怎么维护?今天你因为征地不满砍警察,明天他因为拆迁不满砸警车,那还得了?
还有人担心:这个判决会不会变相鼓励“暴力抗法”?反正砍了警察也不会坐牢,那以后谁还怕警察?
我的看法:判决没毛病,但确实有隐患
说实话,这个案子确实两难。
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是站得住脚的。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女子虽然持刀伤人,但伤情不重,且事出有因,加上认罪态度好,定罪免罚在法律框架内。
从情理角度看,这个判决也体现了“法不外乎人情”。一个农村妇女,看到丈夫被警察“动粗”,一时冲动护夫,和那些蓄意袭警的犯罪分子,性质确实不一样。
但问题在于:这个“口子”一旦开了,以后类似的案子怎么判?
如果每个袭警的人都拿“事出有因”来辩解,那警察的执法权威怎么保障?如果“定罪免罚”成了常态,那法律的震慑力何在?
说到底,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不是女子该不该判,而是征地补偿纠纷这个“因”,到底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如果补偿方案合理,这家人会去拦施工队吗?如果执法过程更规范,女子会冲动到拿刀吗?
基层矛盾化解不到位,才是这起袭警案真正的“病根”。
最后说一句:我理解女子的委屈,但不认同她的做法。拿刀砍人,任何时候都是错的。但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好好查一查,那个征地补偿,到底合不合理。
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评论区见。
